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美商.德州儀器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中曾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七訴字第四八七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