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右當事人間因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具退除役官兵身分,符合公費安置就養。因其一家六口,而被告僅計原告夫妻二人,不符比例原則,屢經陳情訴願,被告均不置理,爰提起行政訴訟等語。經查原告所提訴願,被告尚在審議中,原告以被告逾期未為決定,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雖尚未作成決定,然並無逾期情事,有卷附被告及行政院函可稽。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亦失所附麗,併應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高 秀 真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