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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8 年裁字第 294 號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交通部右當事人間因電信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七訴字第四六七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電信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七訴字第四六七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交通部為被告與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四八八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199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