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九四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ˋ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台灣人口、土地面積、工業技術水準、差日本很遠,但是台灣外滙累積,曾經有段時間可以和日本一別瞄頭。逾完全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底,原告在南投縣仁愛鄉中正村的警察分駐所內,說愛滋病、庖疹是日本對付全世界的細菌戰,影嚮到歐美聯手修理日本,七十四年九月,五國財長會議召開。讓日元猛升值,美金猛貶,日本在日元升值的壓力下,把製造汽車的技術轉移給台灣,台灣從此製造尖兵、飛羚。歐美又聯合起把日本的三光運輸整挎,扶植台灣的長榮運輸。美國總統雷根說我們遵守八一七公報協定不賣武器給台灣,可是我們賣武器的技術給台灣,從此台灣發展成科技島。美國又把六輕、七經、八輕的輕油裂解技術轉移給台灣,制衡日本,台灣從此外滙快速累積,國民所得也快速增加。原告希望以對台灣的貢獻,向政府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二十億元整。總統李登輝行政院長乙○○鄙視民意,一意孤行,對無權無勢升斗小民原告的貢獻不作應有的回饋,蓄意淡化處理。望貴院還我公道。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王 立 杰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