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中市政府右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八七內訴字第八七○三六三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至二四二號建築物,原申請核准使用執照為二層一棟四戶建築物,因其在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增建一、二層烤漆板及磚造違建物,經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查報在案,並經被告所屬工務局勘查屬實,以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工建字第六八一○○號違章建築物拆除通知單通知拆除,並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拆除部分違建,因原告當場陳情,被告所屬工務局乃針對未拆除部分,另函原告於一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惟原告之補照申請案不合規定,被告乃以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八六府工違字第一二九二九七號函通知承包商等應執行拆除,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一、系爭房屋係原告於法院為強制執行時標買而來,已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原告依法自始取得所有權,標買當時,並未標明係違章將要拆除,法院標售並使標買人取得所有權,已就前手之瑕疵排除,故不能就違章人之責任加諸原告身上,否則標買人之價款泡湯,政府使人民之血汗錢成泡影,殊非照顧百姓之道。
二、被告未斟酌系爭建物係自法院標買原始取得之事實,自有違誤,請將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併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一、本件原告所有建築物增建部分,未向原告所屬工務局申請建築許可即擅自增建,是為違章建築無誤。
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以補償。此項公法行為與原告所稱瑕疵擔保責任之私法行為無涉;另內政部七十年八月二十六日(七十)台內營字第三四九三三號函略以: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非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給照,不得擅自建造,違反其規定者,依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理,不因其建築物之為因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取得而有所不同。
三、基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另「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強制執行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二號著有判例,則此項拍賣行為,係屬私法行為。又「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亦予明定,而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前開規定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至二四二號建築物,原申請核准使用執照為二層一棟四戶建築物,在其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另行增建之一、二層烤漆板及磚造違建物,係屬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增建之違章建築,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等情,業經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查報在案,並經被告所屬工務局勘查完竣等情,為原告所不爭,並有現場照片二幀、臺中市南屯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臺中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各一紙附於訴願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文,被告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以八六府工違字第一二九二九七號函通知承包商宏昌土木包工業復工拆除系爭建築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原告雖以前開各詞主張前開原處分違法云云,經查:系爭違章建築縱係原告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標買而得,依前開說明,強制執行之拍賣行為,其性質乃私法行為,與本件被告依法拆除違章建築之公法行為無涉,原告自不得以其於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標買系爭違章建築,進而主張被告不得命拆除本件違章建築。況本件原告對拍定之系爭違章建築物之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亦如前述,縱原告已取得法院所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且標買當時並未標明系爭建築係屬違章將要拆除,原告仍不得主張被告不得命拆除系爭違章建築。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尤 三 謀評 事 陳 光 秀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