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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9 年判字第 1167 號判決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六七號

原 告 德城行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台北市○○○路三七被 告 桃園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農藥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八農訴字第八七一五八二六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進口「神通7E超級作物用油」未經為農藥登記,而標示具有防治蟲害效果等農藥藥效,案經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會同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新竹縣、市政府府派員聯合檢查查獲,爰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裁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均遭駁回,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進口之「神通7E」(Sunspray 7E) 作物用油係屬農藥增效劑,標示用法為混合農藥殺菌劑或殺蟲劑後可增強該成品農藥防治病蟲害之效果。此為植物保護技術審議委員會所推薦於植物保護手冊的防治法,而農藥增效劑為農藥法所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告知尚無需登記的藥劑,原處分說理前後矛盾顯有違誤。二、原告進口之神通7E作物用油為經植物保護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委託試驗結果通過列入植物保護手冊推薦加入成品農藥中以增強其防治作物病蟲害藥效之礦物油,「台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前身「植物保護中心」)所發表四大研究成果之一「水稻飛蝨防治藥劑中加入礦物油以增強防治效果」早已為農民所習用,符合農藥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藥係指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第五條之一「本法所稱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係指添加於成品農藥以改進物理性質之化學製品。」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五條之一所稱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以下簡稱農藥增效劑)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近年來各區農業改良場「非化學藥劑防治病蟲害方法」中也大力公開推薦礦物油防治蟲害。原告所標示方法無論是產品特性或使用方法等始終就其增強藥效部分為之,內容完全依據政府農業機構所推薦的方法即混合(加入)殺菌劑或殺蟲劑等農藥中以增強該成品農藥防治效果。並未標示其單獨具有農藥之效果,更未違反農藥標示法。三、本件原告進口之「神通7E作物用油與同業之同類產品如「香蕉礦物油」、「夏油乙ORCHEX友村796」(「固毆寧30」Glyodin出來通Triton-7 )全透力及展著劑等均為農藥增效劑,此類產品出售自有農藥法實施以來(民國六十一年一月六日總統令發布)即未有任何業界獲有登記,是因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告知農藥增效劑目前尚無接受登記農藥,只要依農藥增效劑項目規定標示說明即依植物保護推薦手冊所推薦使用方法標示即可,故原告完全依法標示,原處分機關認定系爭產品違反農藥管理法,誠屬誤會,請撤銷一再訴願及原處分。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與農林廳、新竹縣、新竹市政府人員舉行農藥聯合檢查,在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抽驗發現原告產品神通7E超級作物用油,容重量:壹公斤,因標示內容具有農藥藥效,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經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函請原告前來說明。原告指派持有委託書之代表人鄧穩城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前來說明,並認明被告所抽驗之產品係屬原告之產品無誤。二、原告曾函文詢問行政院農委會有關其產品「神通7E超級作物用油」為經委託試驗後推廣於多種病蟲害防治經年之產品,且標示內容係依試驗結果於植保手冊推廣,業經農委會以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八七農糧字第八七一二二五三五號函釋示,該產品係作增強藥效之用,其標示列有防治病蟲害效果,應依農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申請農藥登記。又按「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為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明定,被告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抽驗原告產品神通7E超級作物用油非農藥,但其標示內容卻具有農藥藥效,有違前揭法條,被告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裁處罰鍰參萬元,並無不合,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本法所稱農藥,係指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本法所稱成品農藥,係指左列各款之藥品或生物製劑:一、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鼠害、雜草者。二、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三、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列為保護農林作物之用者。農藥原體,可直接供前項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視為成品農藥。」、「本法所稱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係指添加於成品農藥以改進其物理性質之化學製品。」、「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為農藥管理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本件原告進口之「神通7E超級作物用油」依其主張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八七農糧字第八七一二二五三五號函所示,上開產品係屬增強藥效之產品,非屬前開法條所謂之成品農藥,而增強成品農藥藥效者即非單獨具有成品農藥等防除農作物病蟲害之農藥,是其所為之標示或廣告僅能就其增強藥效部分為之,自不得標示其具成品農藥之效能;倘其確有成品農藥之效能者應依法辦理登記始得標示、廣告。

二、查,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會同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新竹縣、市政府派員聯合檢查,在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查獲原告系爭產品標示有「對紅蜘蛛、介殼蟲、刺粉蟲及蚜蟲之稚蟲具有物理性之殺滅效果」等語,有該標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原告委託向被告說明之鄧穩城承認確為該公司上開產品之標示,有談話筆錄及鄧穩城於該標示影本上之簽名可考,則被告依前述規定處原告三萬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三、原告雖稱該產品非屬農藥,僅為農藥增效藥,依法無須向主管機關登記,被告以其未經農藥登記,而予以處罰,顯有誤會等語。惟查本件原告進口之「神通七E超級作物用油」為農藥增效藥,非屬成品農藥,目前並無須申請登記,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但原告卻在非成品農藥之本件增效藥中,為具有前述防治病蟲害之成品農藥藥效之標示,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故標示違法始為原告之違章行為,有關機關並非認「神通七E超級作物用油」應辦理農藥增效藥之登記。被告依前述規定,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於法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起訴論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徐 瑞 晃評 事 張 瓊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賀 瑞 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農藥管理法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