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台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右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八八訴字第○七六一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委託豐興報關有限公司於八十四年八月五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自澳洲進口葡萄果汁一批,報單號碼:AW\八四\四四九八\○○三三號,其中第六項葡萄果汁經該局檢樣送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化驗結果,其糖度、酸度、胺基態氮和灰分符合 CNS 2377內列4.3表1稀釋葡萄果汁成分含量規定,基隆關稅局除依CIF AUD 6.71\CTN核估補徵關稅外,並依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貨物稅。原告對貨物稅部分,向基隆關稅局聲明異議,經該局加具意見報請被告評定異議駁回後,向財政部及行政院提起一再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稱︰原告代理澳洲第一大品牌BERRIVALE ORCHARDS LIMITED所製造一○○純果汁,該公司係以全自動機器大量生產一貫作業完成,不可能特別將之稀釋損及該公司之信譽。而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以一次化驗,無任何申請再驗之機會,原告申請由公正第三者,或政府駐外單位查證,均不理會,而以一次化驗結果要求原告補百分之八貨物稅,實難令人信服。為此訴請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原告指稱來貨為百分之百果汁,係由澳洲第一六廠BERRIVALE ORCHARDS LIMITED出品,該公司係以全自動機器大量生產一貫作業完成,不可能將葡萄汁特別稀釋,申請由公正之第三者查證乙節。按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貨物稅,為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又免稅果汁檢驗,應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檢驗之結果為準,並經財政部六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三五一六七號函釋有案。系爭貨物經基隆關稅局檢樣送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結果(第九A000-0000號試驗報告),既符合稀釋葡萄果汁成分含量之規定。且本案相同供應商進口多批葡萄果汁,亦均經商品檢驗局檢驗結果為稀釋葡萄果汁在案,相同產品已有多次檢驗,其事證業已明確,無再驗必要。原告之訴並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 由按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貨物稅,為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又免稅果汁檢驗,應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檢驗之結果為準,亦經財政部六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三五一六七號函釋在案。本件原告不服基隆關稅局課徵貨物稅之核定,主張系爭來貨為百分之百純果汁,係由澳洲第一大廠BERRIVALE ORCHARDS LIMITED出品,該公司係機器大量生產一貫作業完成,不可能將葡萄汁特別稀釋,系爭來貨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貨物稅應予撤銷云云,向基隆關稅局聲明異議。經基隆關稅局加具意見報請被告評定,以系爭貨物經基隆關稅局檢樣送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化驗結果,其糖度、酸度、胺基態氮和灰分符合 CNS 2377內列4.3表1稀釋葡萄果汁成分含量規定,有該局第9A000-0000號試驗報告附基隆關稅局卷可稽,基隆關稅局據以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貨物稅,並無不合。又依財政部六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三五一六七號函釋,免稅果汁檢驗,應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檢驗之結果為準,系爭來貨既經該局檢驗結果,為稀釋葡萄果汁,而非百分之百純果汁,自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至國外製造商之信譽則非所問,乃評定異議駁回,發給關評台第八六○二八○號評定書,揆之首揭說明,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均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仍執陳詞,空言指摘原處分及原決定不當,尚無足憑取,至原告請求系爭來貨應重新檢驗或交由駐外單位再行查證云云,查系爭貨物,業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化驗符合 CNS 2377內列4.3表1稀釋葡萄果汁成分含量規定,有該局9A000-0000號試驗報告存卷可依。免稅果汁之檢驗,既以該局之檢定為準,自無再予檢驗之必要。原告之訴,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徐 瑞 晃評 事 張 瓊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