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行政法院 89 年判字第 1756 號判決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五六號

原 告 詳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八訴字第一四四九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本件關係人澳洲商.軌道動力機澳洲專賣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其「內燃引擎之燃料泵」包括一個泵送液體用之泵送隔間,至少部分泵送隔間由具有泵送區之泵送裝置形成;一個與加壓流體源連通之引動隔間,至少部分引動隔間由一個具有引動區之引動裝置形成一個聯結裝置,聯結引動裝置與泵送裝置。至少於液體需藉泵泵送期間,引動隔間之壓力改變,執行引動裝置及泵送裝置之移動,以供應液體至泵送隔間,並由其中輸送液體;其中泵送隔間內壓大於引動隔間內壓等情,向被告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以下稱本案)。

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檢具第00000000號「機車送油泵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案」專利說明書影本,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七)台專(判)○五○三一字第一一七二四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於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就本案與引證案壓力源所引起之作動方式而言,本案係利用聯結套筒與引擎油箱銜接,並由引擎曲軸箱提供壓力源;而引證案則由氣管與引擎歧管銜接,由引擎歧管提供壓力源力兩者皆由引擎之作動供應壓力變化,使進、出油室之控制閥受壓力之牽引而啟閉,進而燃料得以順利泵送,其壓力源皆來自引擎,其作動方式皆由隔膜(或振動膜、簿膜)之移動,使壓力產生變化,進而控制油室之逆止閥之啟閉,兩者之技術手段及基本原理係實質上相同。二、引證案之上、下二振動膜其作動與功能亦與本案之二隔膜不盡相同,且本案以一聯結裝置來聯動二隔膜。技術特徵亦未揭示於引證案中有關引證案之振動膜與本案之隔膜,皆由其一側空間壓力變化來使其移動,並使另側之空間也產生壓力變化,兩者之作動可說實質相同,而其功能皆為使燃能因此而順利泵送,亦無明顯不同。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本案有一聯結裝置可以聯動第一隔膜及第二隔膜,然僅此機械式聯結裝置之增力,是否符合發明專利之要件,則不無疑義。本案可說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並非高度創作,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有關發明專利之定義。三、引證案之油室並非對應於本案泵送隔間,而是對應於本案位於入口閥和出口閥下方空間之說,係訴願機關以其主觀之看法所致。蓋原告所指引證案之油室與本案之泵送隔間為相同設計,其所指之油室為薄膜之上方而原決定書所指引證案之油室為本案位於入口閥和出口閥下方空間,兩者認知並不相同。而再訴願理由書所指引證案之油室係指位於薄膜上之空間部分,其相對於本案位置則為泵送空間,並無錯誤。而原決定又指本案藉聯結裝置的聯動以及第一隔膜的泵送區與第二隔膜的引起區的面積不同,而具有放大壓力變化的功效。雖然再訴願決定機關指出,本案之壓力放大具有增進功效之處,然本案所申請之標的為發明,並非新型;因新型只要具有功效增進即符合專利要件,但發明專利要件規定更嚴格,只要是熟習該項技術者所易於思及,雖然具有功效增進,仍不符合發明專利之法定要件。被告機關對本案取得專利之審定顯然不當,一再訴願決定竟予維持,請併予撤銷,以符法制。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案並非以「壓力源來自引擎,隔膜移動,使壓力變化進而控制油室逆止閥的啟閉」為申請專利範圍之特徵;引證案油室係於逆止閥之下方,而本案之泵送隔間則位於於入口閥、出口閥之上方,兩者空間位置不同(此無關本案特徵或標的);另引證案「振動膜、逆止閥、薄膜」等之移動係以相同壓力來傳達,油室面積減少,燃油所受力量減少(壓力相同),而本案「聯結裝置之移動則是以相同力量來傳達,第一隔膜面積之減少,將使燃油所受壓力增加」,兩者技術手段不同。本案藉聯結裝置之聯動以及第一隔膜泵送區與第二隔膜引動區面積不同,而使泵送隔間產生之壓力大於在引動隔間之加壓流體之壓力,有助於燃料之注入,綜觀本案之整體結構及技術手段難謂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原處分並無違法,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而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除應具備異議書外,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從而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供查。本件關係人前以「內燃引擎之燃料泵」包括一個泵送液體用之泵送隔間,至少部分泵送隔間由具有泵送區之泵送裝置形成;一個與加壓流體源連通之引動隔間,至少部分引動隔間由一個具有引動區之引動裝置形成一個聯結裝置,聯結引動裝置與泵送裝置。至少於液體需藉泵泵送期間,引動隔間之壓力改變,執行引動裝置及泵送裝置之移動,以供應液體至泵送隔間,並由其中輸送液體;其中泵送隔間內壓大於引動隔間內壓等情,向被告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原告則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檢具引證案專利說明書影本,對之提起異議。並起訴主張就本案與引證案壓力源所引起之作動方式而言,本案係利用聯結套筒與引擎油箱銜接,並由引擎曲軸箱提供壓力源,而引證案則由氣管與引擎歧管銜接,由引擎歧管提供壓力源力兩者皆由引擎之作動供應壓力變化,使進、出油室之控制閥受壓力之牽引而啟閉,進而燃料得以順利泵送,其壓力源皆來自引擎,其作動方式皆由隔膜之移動,使壓力產生變化,進而控制油室之逆止閥之啟閉,兩者之技術手段及基本原理係實質上相同。又引證案之上、下二振動膜其作動與功能嶼本案之二隔膜不盡相同,且本案以一聯結裝置來聯動二隔膜。技術特徵亦未揭示於引證案中有關引證案之振動膜與本案之隔膜,皆由其一側空間壓力變化來使其移動,並使另側之空間也產生壓力變化,兩者之作動可說實質相同,而其功能皆為使燃能因此而順利泵送,亦無明顯不同。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本案有一聯結裝置可以聯動第一隔膜及第二隔膜,然僅此機械式聯結裝置之增力,是否符合發明專利之要件,則不無疑義。本案僅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並非高度創作,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有關發明專利之定義。另引證案之油室並非對應於本案泵送隔間,而是對應於本案位於入口閥和出口閥下方空間之說,係訴願機關以其主觀之看法所致,蓋原告所指引證案之油室與本案之泵送隔間為相同設計,其所指之油室為薄膜之上方而原決定書所指引證案之油室為本案位於入口閥和出口閥下方空間,兩者認知並不相同。而再訴願理由書所指引證案之油室係指位於薄膜上之空間部分,其相對於本案位置則為泵送空間,並無錯誤。而原決定又指本案藉聯結裝置的聯動以及第一隔膜的泵送區與第二隔膜的引起區的面積不同,而具有放大壓力變化的功效。雖然再訴願決定機關指出,本案之壓力放大具有增進功效之處,然本案所申請之標的為發明,並非新型;因新型只要具有功效增進即符合專利要件,但發明專利要件規定更嚴格,只要是熟習該項技術者所易於思及,雖然具有功效增進,仍不符合發明專利之法定要件云云。

二、經查,本案並非以「壓力源來自引擎,隔膜移動,使壓力變化進而控制油室逆止閥的啟閉」為申請專利範圍之特徵;引證案油室係於逆止閥之下方,而本案之泵送隔間則位於於入口閥、出口閥之上方,兩者空間位置不同(此無關本案特徵或標的;另引證案「振動膜、逆止閥、薄膜」等之移動係以相同壓力來傳達,油室面積減少,燃油所受力量減少(壓力相同),而本案「聯結裝置之移動則是助人相同力量來傳達,第一隔膜面積之減少,將使燃油所受壓力增加」,兩者技術手段不同。本案藉聯結裝置之聯動以及第一隔膜泵送區與第二隔膜引動區面積不同,而使泵送隔間產生之壓力大於在引動隔間之加壓流體之壓力,有助於燃料之注入,綜觀本案之整體結構及技術手段難謂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等情,不特據被告答辯甚詳。且本件經訴願機關檢具訴願理由書、申請卷、異議卷送交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審查結果,亦認「基本上引證案之容置空間與油室之間的壓力不同,係為可採。然而原告將引證案之油室係對應於本案之泵送隔間並非正確。實際上引證案之油室係對等於本案位於入口閥和出口閥下方之空間。由於引證案之容置空間與上油室係以一振動膜做為界面,因此該二空間之壓力應屬等壓變化,此與本案在引動隔間與泵送隔間之間壓力不同之特性並非相同。且引證案二振動膜之作動原理與功效與本案之二隔膜並不相同。此外,引證案亦未揭露有本案以一聯結裝置來聯動第一及第二隔膜之構造特徵。」有該系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七)訴工字第○一五二號審查意見回函簡便行文表附於訴願卷可參。

三、綜前所述,原告檢具之引證案專利說明書影本,尚不足以證明本案發明專利之核准,有違反專利法第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告機關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稱妥適。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評 事 廖 宏 明評 事 鄭 忠 仁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木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