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行政法院 89 年判字第 221 號判決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承受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業務)右當事人間因檢肅流氓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台八八內訴字第八八○二一一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係因「非法持有仿制式手槍乙枝、子彈四顆。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為警查獲」之行為,經台中市警察局完成蒐證並提該市「檢肅流氓審查小組」初審通過,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提報被告複審,經被告「流氓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警刑檢複字第一五八三號認定書認定為流氓,並由台中市警察局依法向原告施以書面告誡後列冊輔導。原告不服,循序聲明異議,及提起訴願、再訴願,均未獲變更,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原告於八十六年十月中旬,在台中市第一廣場,因好奇以新台幣六千五百元向專賣玩具槍之某老闆購買玩具槍一支,當時僅屬玩具用之空氣槍,並無子彈,無殺傷力。嗣友人黃明和借用該玩具槍,原告並不知黃明和將之交予綽號「番仔」改造為有殺傷力之槍並擁有子彈六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劉志勇開M二-二八三一號自用小客車載黃明和及原告至台中市大肚山上遊玩,其間黃明和取出該改造過該手槍並試射兩發,原告始知情而責駡黃明和,此已據劉志勇及傅亮文在台中高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一八號案件中供述明確。同年十一月一日凌晨一時許,劉志勇開前述小客車載黃明和及原告,行至台中市○○路○○○號前為警欄下盤查時,在黃明和座下查獲本件改造制式手槍乙支及子彈四發、空彈殼二發,原告根本不知黃明和藏放手槍子彈之事,此亦經由劉志勇供述甚詳。子彈空殼二個黃明和囑原告保管,原告不疑有他而放在口袋內,警訊中黃明和以其有前科,槍械部分由原告扛起,煙毒則要劉志勇扛起,此已據劉志勇在台中地院供明在。從而原決定機關認為原告非法持有仿制式手槍乙枝、子彈四顆而核定為流氓,誠與事實不符,請將原核定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依據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三、...。」;而上開所稱具體事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係指下列事證:「檢舉書、自白書。鑑定書。談話筆錄。照片、錄音、錄影。警察或治安人員之查證報告。檢察官之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之裁判書、警察機關之處分書或認定流氓之文件。其他證據」。原告所行為,業經其於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何安派出所訊問筆錄中坦承不諱,且有同夥劉志勇、黃明和等人指證歷歷,事證明確,原告之行為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原核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非有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 由按「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一、...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八十六年十月中旬,在台中市第一廣場前向不詳姓名之男子購得手槍一枝及子彈六發,並予以改造,同年十月三十一日與劉志勇及黃明和至台中大肚山上試射二發子彈,次日凌晨一時許在台中市○○路○○○號前,為警臨檢查獲上開槍枝、子彈四發及空彈殼二發,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此不獨經原告於警局初訊時供承綦詳,復據證人劉志勇及黃明和證述無訛,且有當場查扣之槍彈在案足憑,該等槍彈經鑑定,均具殺傷力,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存可稽。原告之行為顯足以破壞社會秩序。從而,被告核定原告為流氓,予以書面告誡並列冊輔導,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原告雖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槍彈固係伊所購買,但不知黃明和嗣將之交予「番仔」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手槍,黃明和其後取出該改造手槍並予試射兩發,伊始知情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被告所為原處分,俱無違誤。原告起訴論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張 瓊 文評 事 徐 瑞 晃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