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右當事人間因第0000000000號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台八十八訴字第一九六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緣本件關係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其「具有端子排列構件之電氣連接器」包括一介電殼體,具有用以容置數個端子模組的空腔,每個端子模組包括一可容置於空腔內的介電插入物以形成一並排模組陣列,每個插入物被過模鑄於數個端子四周以堅穩的固定該等端子,該等端子陽性部分從殼體凸伸出來,輔助對準孔穴設於殼體,緊鄰空腔,俾可圍繞及保持該等端子之陽性部分的適當間隔和排列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說明書影本,對之提起異議。嗣關係人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七)台專(判)○四○二四字第一一五九三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經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述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案係揭露一種連接器,包括具有可容置數個端子模組空腔的介電殼體,及複數個藉介電插入物容置於該組空腔的端子模組,而該等端子的陽性部份從該殼體凸伸出來,且殼體上緊鄰空腔處設有輔助對準裝置,用以保持該等端子適當之間與排列。另由本案對習知技術之描述,得知該等端子的陽性部份凸伸於該殼體,且該殼體上用以保持該等端子適當間隔與排列的輔助對準裝置等,均屬本案引用之習知技術所界定之範圍,故本案之技術特徵為「該電連接器具有可容置數個端子模組空腔的介電殼體,及複數個介電插入物容置於該模組空腔的端子模組。」二、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一)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均稱本案之端子構造及空間形態與引證案者不同。惟縱觀本案之創作領域、創作背景及創作目的,本案係有關於一用於保持數個端子排列之電氣連接器,以達成端子間適當間距排列關係之創作目的,而非如何製成一扭絞結構之端子,而且,端子形態並不能直接促成或改變其原有之端子的排列關係,亦即端子之構形與端子的排列方式無任何關係而非屬其創作特徵。是以,原決定及原處分均過度執著於端子構形而忽略其與本案創作目的之關聯性,其決定自有偏頗及違誤之處。(二)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又稱,本案殼體上所設之孔穴提供有與相對側相交的傾斜側可容許葉片的扭絞接觸末端通過,整體排列方式並未揭示於引證案中。惟查,端子的整體排列方式係與孔穴的設置位置、孔穴間距直接相關,與端子的構形及收容端子的孔穴形態根本沒有任何關係,亦即稍有變更孔穴或端子形狀並不能使孔位及孔距隨之改變,整體而言,對本案之創作目的根本毫無助益之處。是以,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一再提及與本案創作目的全然無關之端子、孔穴構造,自難正確理解系爭案創作內容而為合理合法之審定。(三)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再稱,本案直接於連接器殼體上設置一輔助對準裝置,可避免如獨立對準裝置般地增加連接器在結構上和組裝過程上之成本,有其功效之增進,而率為具進性及高度創作性之論結,換言之,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為是項功效之審查基礎係憑輔助對準裝置與殼體一體成形。然按被告專利審查基準「判斷進步性時,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發明」,惟查輔助對準裝置與殼體成形之特徵係本案依附項的內容,並非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訴求之特點,原決定將其列為第一項一併評論功效,顯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若不列入該等構造特徵,則無法達成避免如獨立對準裝置其增加連接器在結構上和組裝過程上之成本之功效,而不具進步性及高度創作性,是以,本案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仍屬範圍過廣,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之審查顯未符事實而致違誤。三、本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仍不符發明專利之顯著進步要件: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界定之在於:電氣連接器具有可容置數個端籍子模組之空腔,該空腔之緊鄰設有數個具適當間隔及排列之輔助對準裝置,此輔助對準裝置包括有在該殼體上而與空腔相通之孔穴,該等孔穴具有可環繞個別端子之陽性部分的相對側壁,及與側壁相交之傾斜部分。端子模組係由一可組固於殼體空腔內之介電插入物模固於數個端子四周而構成並排的端子陣列,該等端子之陽性部分包括有長形葉片,並以扭絞之接觸末端為終結,此接觸未端將可收容於孔穴之傾斜部分處。本案係介電插入制模鑄端子後形成端子模組,以直接塞組於殼體空腔內,並使各端子之凸伸部分直接通過輔助對準裝置經達適當間隔、排列端子之目的。惟查本案之整體構造及功能特微,引證案美國專利第0000000號所揭示之連接器之絕緣殼體具有重複數個端子空腔,導電端子上係分別模鑄有插入物,以在端子組接於絕緣殼體時適當卡固於端子空腔上。同樣在端子設置插入物以形成適當間隔之排列,並卡固於殼體對應設置之空腔內,兩者之主要構造顯相同。就功效而言,引證案亦是採用空腔與端子模組之配合,使各端子間保持適當間距之排列關係,其功效亦等同於本案。再者,本案在端子陽性部分設有長形葉片及扭絞等特徵,亦等同於引證案前端及尾端之構造,顯見本案之主要技術內容均已為引證案所揭示,本案僅將該等相同之技術內容及元件設計不同之構形,為熟習是項技藝者所輕易完,根本不符合發明專利之顯著進步性要件。另查本案自承之習知技藝中早已提及端子尾部對準裝置係為很多I/0 電氣連接器所具備,為印證本案說明書所言非虛,原告於訴願書中特提供中華民國專利第00000000號以供參考佐證。換言之,本案之輔助對準裝置僅係將習知已具備之對準裝置作成不同構形而已,在技術上並無任何創新之處,對熟習是項技藝者而言,只稍加簡昜變換即可輕易達成該項設計,顯見本案之輔助對準裝置並未達發明專利應有之高度創作,不具發明專利之要件。而按「所謂新發明,必須具有空間結構形態以外之創新性,其僅為空間形態之改良或運用申請前之習知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均不得稱為新發明」,是以,本案縱令將對準裝置之空間形態稍加變化,並無任何結構創新或功效增進之處,難謂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暨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綜上所述,再訴願決定,顯有違法,請為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起狀理由中稱本案在主要構造及功效上與引證案兩者為相同,不符發明專利之進步性要件,對原審定不服云云。惟查引證案技術特徵即其專利說明書中圖三及四所揭示之構件導電端子等技術實施,在構造及空間型態上和本案之端子構造具有包括一葉片狀的向前凸伸配接陽性部份和本體部份相對側延伸出之一向後凸伸尾巴部份,及每個端子葉片以一次扭絞離開葉片之末端終結之構造實施不同。另連接器殼體上之輔助對準裝置,本案採用之連接殼體空腔之孔穴相交的傾斜側可容許葉片的扭絞接觸末端通過,此定位排列方式並未揭示於引證案中,故兩者整體結構實質上不同。另查在功能上,本案之設計採直接於連接器殼體上設置一輔助對準裝置,該裝置之連接殼體空腔之孔穴提供與相對側壁相交的傾斜部份,以容許葉片的扭絞接觸末端通過其間,相對側壁圍繞該配接陽性部份以保持其適當間隔與排列,而壁則可以連接端子葉片的邊緣,以定位及支持該葉片效果較佳,此種構造設計可解決定位間隔和排列端子凸伸部份之問題而減少組裝過程上的成本,有功效之增進,具進步性。
綜上所述,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案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又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而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應備具異議書外,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從而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供查。本件關係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申請「具有端子排列構件之電氣連接器」之發明專利,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中原告檢具引證案對之提起異議。被告以引證案主要技術特徵導電端子,其構造及空間形態與本案之導電端子之設計完全不同,又關於連接器殼體上之輔助對準裝置,本案係以連接殼體空腔的孔穴與相對側壁相交的傾斜部分,容許葉片的扭絞接觸末端通過,整體排列方式並未揭示於引證案,本案整體結構及發明功效與引證案有其差異,引證案不具證據力,本案無違專利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乃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稱:(一)本案之創作領域、創作背景及創作目的,係有關於一用於保持數個端子排列之電氣連接器,以達成端子間適當間距排列關係之創作目的,而非如何製成一扭絞結構之端子,而且,端子形態並不能直接促成或改變其原有之端子的排列關係,亦即端子之構形與端子的排列方式無任何關係而非屬其創作特徵。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過度執著於端子構形而忽略其與本案創作目的之關聯性,其決定自有偏頗及違誤之處。(二)端子的整體排列方式係與孔穴的設置位置、孔穴間距直接相關,與端子的構形及收容端子的孔穴形態根本沒有任何關係,亦即稍有變更孔穴或端子形狀並不能使孔位及孔距隨之改變,整體而言,對本案之創作目的根本毫無助益之處。(三)按被告專利審查基準「判斷進步性時,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發明」,惟查輔助對準裝置與殼體成形之特徵係本案依附項的內容,並非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訴求之特點,原決定將其列為第一項一併評論功效,顯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若不列入該等構造特徵,則無法達成避免如獨立對準裝置其增加連接器在結構上和組裝過程上之成本之功效,而不具進步性及高度創作性,是以,本案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仍屬範圍過廣,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之審查顯未符事實而致違誤。(四)本案係介電插入制模鑄端子後形成端子模組,以直接塞組於殼體空腔內,並使各端子之凸伸部分直接通過輔助對準裝置達適當間隔、排列端子之目的。惟查本案之整體構造及功能特微,引證案美國專利第0000000號所揭示之連接器之絕緣殼體具有重複數個端子空腔,導電端子上係分別模鑄有插入物,以在端子組接於絕緣殼體時適當卡固於端子空腔上。同樣在端子設置插入物以形成適當間隔之排列,並卡固於殼體對應設置之空腔內,兩者之主要構造顯相同。就功效而言,引證案亦是採用空腔與端子模組之配合,使各端子間保持適當間距之排列關係,其功效亦等同於本案。再者,本案在端子陽性部分設有長形葉片及扭絞等特徵,亦等同於引證案前端及尾端之構造,顯見本案之主要技術內容均已為引證案所揭示,本案僅將該等相同之技術內容及元件設計不同之構形,為熟習是項技藝者所能輕易完成,根本不符合發明專利之顯著進步性要件云云。經查引證案技術特徵即其專利說明書中圖三及四所揭示之構件導電端子等技術實施,在構造及空間型態上和本案之端子構造具有包括一葉片狀的向前凸伸配接陽性部份和本體部份相對側延伸出之一向後凸伸尾巴部份,及每個端子葉片以一次扭絞離開葉片之末端終結之構造實施不同。另連接器殼體上之輔助對準裝置,本案採用之連接殼體空腔之孔穴相交的傾斜側可容許葉片的扭絞接觸末端通過,此定位排列方式並未揭示於引證案中,故兩者整體結構實質上不同。另查在功能上,本案之設計採直接於連接器殼體上設置一輔助對準裝置,該裝置之連接殼體空腔之孔穴提供與相對側壁相交的傾斜部份,以容許葉片的扭絞接觸末端通過其間,相對側壁圍繞該配接陽性部份以保持其適當間隔與排列,而壁則可以連接端子葉片的邊緣,以定位及支持該葉片,效果較佳,此種構設計可解決定位間隔和排列端子凸伸部份之問題而減少組裝過程上的成本,有功效之增進,具進步性。本件經經濟部於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中,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研究所審查,亦為同一結果之審查意見,有該所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八七)工研機審字第○九九○號函所附審查意見書附於訴願卷可稽。核原告所訴尚無可採,原處分所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及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本件原告起訴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彭 鳳 至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