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八五號
原 告 觀昇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八訴字第○三五○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係有線電節目播送系統業者,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十六時十八分,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二樓外牆,測錄得原告於其系統第四十一頻道(彩虹頻道)播放有男女性行為具體描述等畫面之節目,被告以其內容有違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四月四日以建廣五字第○五○四二號函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處分認為影片內容有明顯渲染性行為暨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認定內容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內容逾越限制級標準。惟彩虹頻道播出之內容第三點部分均以馬賽克處理遮掩,並依法律規定於鎖碼頻道播出,係遵循有線電法之合法行為。而所謂公序良俗之定義,本就時常隨著時空環境之不同而變更標準,類似案件之刑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日前即認定「自慰、口交是性行為方式之一,如認為男女交媾沒有逾越限制級尺度,而自慰、口交就違反,此有違公平原則,而移送機關也以性行為具體描述為由認為逾越尺度,但勘驗結果並沒有具體描述,且何謂具體描述,本質上就有不同見解。」(參照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易字第四九六四號判決)。刑事法院已認定類似情節不屬於刑法上妨害風化或猥褻之定義,同理,行政法上亦難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繩。二、次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原告屬於前開條文所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原告對於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不得加以修改或改作,否則屬於侵害彩虹頻道公開播送權之行為,但被告對於原告播送彩虹頻道節目之行為,又認為違反有線電視法,查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予頻道經營者經營。」原告對頻道經營者所播送之節目完全同步播出,根本無法審內容,訴願及再訴願決定卻一再以原告與頻道經營者間之合約關係,事個人商業行為,仍無免其應負之法律上責任,及有線電視法對有線電視之節目未規定須事先送審,則系統經營者對其節目,不論依何種方式製播,均應負審查監督之責,原告將此違法之節目內容播出,難謂無過失等為由,駁回原告訴願及再訴願之申請。但查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均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退萬步言,原告有何未善盡審查義務之過失,因有線電法未規定處罰過失行為,被告加以處罰,亦屬違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近日對台北市大安文山有線電公司負責人一件類似案例為無罪之判決,可資參酌。三、綜上所述,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請判決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本件系爭節目之內容有男女具體性行為之描述、撫摸生殖器官等煽情畫面,依我國社會一般人之倫理道德觀念,此等畫面之播出顯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屬不得播送之節目,而不問其是否於鎖碼頻道中播出且對第三點部分以馬賽克方式處理遮掩。原告於其所經營之系統中播出系爭節目,顯已違反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依法核處,並無不合。二、次查,國家為達行政上之目的,乃訂定行政法規,課人民以行政法上之義務;而為達其效果,對於違反其義務者,遂有罰則加以處分,藉以貫徹行政上之目的。行政機關於為行政處分時,自有其行政裁量權,以求彈性適用,此與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不同。刑事犯以自然人為處罰主體,犯罪行為人經司法機關斟酌犯罪情節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予以不起訴處分,與犯罪行為人公司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為截然兩事。原告所提類似案件,縱其播出內容業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其是否屬有違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仍應就其個案作妥適之裁量。本件系爭節目內容有男子撫摸女子生殖器官、舔乳、精液自口中流出等猥褻畫面及性行為過程的具體描述,原告於其所經營之系統中播出系爭節目,顯已違反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系統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義務,其應受有線電法之處罰,自不待言。三、末查,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係為維護公共利益,原告與第三人間之合約有何約定,純屬私權間之法律關係,不得據此免除其公法上應負之義務。況原告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再為傳送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可採取截斷或延後衛星傳送訊號之方式過濾節目內容,此為其應注意並能注意之事項,因其疏於注意,任令違法節目播送,自應負法律責任。四、綜上論述,原告違反有線電法規定之事實甚為明確,被告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祈請鈞院鑒核,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按有線播送系統之節目管理,依有線電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準用有線電法各有關之規定。違反者,依有線電法處罰之。又有線電節目內容,不得有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本法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有線電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於八十七年三月三日十六時十八分,為被告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二樓外牆,測錄得其於系統第四十一頻道播放有男女性行為具體描述之畫面節目,被告乃依首揭規定處原告罰鍰二十萬元。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節目係合法向彩虹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購得,如有違法,應對上游廠商處罰。又系爭節目係以鎖碼方式播出,應無違法。另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意旨,其不得對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加以修改或改作,否則即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被告遽予處罰,難謂適法等語。惟查原告於其所屬第四十一頻道(彩虹頻道)播出「恥態曼陀羅」節目,內容有男女性行為具體描述等之畫面,有該局測證有線播放系統播送節目內容作業記錄表、測錄影帶一捲及原告所檢送該節目存檔帶、節目表可稽,被告乃依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以罰鍰,並無不合。又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送。」所謂「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依有線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係指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換言之,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出者,係指有違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者之限制級節目。至於違反該條項第三款之節目,縱令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仍不得播出。系爭節目內容有明顯渲染性行為之猥褻鏡頭,依電影片檢查規範,有關性行為之認定標準,顯已逾越限制級範圍,應予刪剪或禁演,系爭節目違反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甚明。再有線電法對有線電之節目未規定須事前送審,則系統經營者對其節目,不論依何種方式製播,均應負審查監督之責。至其與第三人間之合約關係,則與原告是否應負前揭責任不生影響。原告仍謂其不負擔注意義務云云,尚非可採。從而,本件原處分處原告罰鍰,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尤 三 謀評 事 陳 光 秀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