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北高雄傳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八八訴字第○八一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該系統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二十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三十分在其彩虹頻道播送之節目中,有男女性行為描述之煽情內容,被告以其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以建廣五字第○三九一七號函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再訴願,遞經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原行政處分認為影片內容有男女性行為描述之煽情內容,認定內容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內容逾越限制級標準。惟查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新聞局設立之「電影片分級辦法」,其中對於「限制級」部分,有如下規定:(一)有關裸露之規定:可全裸,但不得暴露生殖器官及陰毛部分,然為劇情需要,無性行為、猥褻意味或渲染方式之裸露不在此限。(二)有關性行為之認定:⒈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鏡頭或電影片,例如:誇張的性行為,性行為為過程的具體描述或生殖器官的撫摸等,應序刪剪或禁演。⒉脫離常軌性行為鏡頭,例如雞姦、輪姦、屍姦、獸姦、使用淫具等,應予刪剪。綜合上述標準,影片內容若有男女性行為描述之煽情內容,屬法令允許範圍,並非違法。且彩虹頻道播出之內容第三點部分均以馬賽克處理遮掩,並依法律規定於鎖碼頻道播出,係遵循有線電視法之合法行為。而所謂公序良俗之定義,本就時常隨著時空環境之不同而變更標準,更何況新聞局設立之「電影片分級辦法」,其中對於「限制級」之定義及限制,於刑事法院早已遭認定係屬不必要之限制,類似案件之刑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日前即認定「自慰、口交是性行為方式之一,如認為男女交媾沒有逾越限制級尺度,而自慰、口交就違反,此有違公平原則,而移送機關也以性行為為具體描述為由認為逾越尺度,但勘驗結果並沒有具體描述,且何謂具體描述,本質上就有不同見解。」(參照中國時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八版標題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易字第四九六四號案件)。刑事法院已認定類似情節不屬於刑法上妨害風化或猥褻之定義,同理,行政法上亦難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繩。次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原告屬於前開條文所稱「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原告對於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不得加以修改或改作,否則屬於侵害彩虹頻道公開播送權之行為,但被告對於原告播送彩虹頻道節目之行為,又認為違反有線電視法。查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予頻道經營者經營。」原告對頻道經營者所播送之節目完全同步播出,根本無法審視內容,被告卻要求原告對交予頻道經營者經營之頻道內容負責,否則認定原告應注意並能注意之事項,因疏於注意,應負擔過失行為之責任。再查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有線電視法規定對於無線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非但「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且應「同時」轉播。其他頻道雖並未規定,但同理可推,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否則依法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節目內容。被告卻未說明,原告應負擔此注意義務之法律依據,其所為行政罰之行政處分,顯然違法,應予撤銷。況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均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即使退萬言,原告有何未善盡審查義務之過失,因有線電視法未規定處罰過失行為,被告加以處罰,亦屬違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近日對台北市大安文山有線電視公司負責人一件類似案例為無罪之判決,可資參酌(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中國時報第九版)。綜上所述,本案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請判決將之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本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於有線播送系統準用之。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規定。又行為時之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本法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本件系爭節目之內容有男女具體性行為之描述、撫摸生殖器官等煽情畫面,依我國社會一般人之倫理道德觀念,此等畫面之播出顯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屬不得播送之節目,而不問其是否於鎖碼頻道中播出且對第三點部分以馬賽克方式處理遮掩。原告於其經營之系統中播出系爭節目,顯已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依法核處,並無不合。二、次查,國家為達行政上之目的,乃訂定行政法規,課人民以行政法上之義務;而為達其效果,對於違反其義務者,遂有罰則加以處分,藉以貫徹行政上之目的。行政機關在作行政處分時,自有其行政裁量權,以求彈性適用,此與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不同。刑事犯以自然人為處罰主體,犯罪行為人經司法機關斟酌犯罪情節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予以不起訴處分,與違規行為人公司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為截然兩事。原告所提類似案件,縱其播出內容業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其是否屬有違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仍應就其個案作妥適之裁量。本件系爭節目內容有男女性交、男子撫摸女子生殖器官、精液滴落女子臉部等畫面,原告於其所經營之系統中播出系爭節目,顯已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系統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義務,其應受有線電視法之處罰,自不待言。三、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係為維護公共利益,原告與第三人間之合約有何約定,純屬私權間之法律關係,不得據此免除其公法上應負之義務。況原告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再為傳送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可採取截斷或延後衛星傳送訊號之方式過濾節目內容,此為其應注意並能注意之事項,因其疏於注意,任令違法節目播送,自應負法律責任。四、綜右論述,原告違反有線電視法規定之事實甚為明確,被告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實不足採,請判決駁回等語。
理 由按有線播送系統之節目管理,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依有線電視法各有關之規定處理。又有線電視節目之內容,依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系統經營者違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本法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又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有線播送系統準用之。違反者,依有線電視法處罰之。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之罰鍰處分,以其彩虹頻道係鎖碼播送,應已符合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其違反同法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科處罰鍰,惟未說明不適用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理由;又原告對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不得加以修改或改作,被告對播送彩虹頻道之行為認為違反有線電視法,難謂適法云云,但查高雄市政府新聞處派員於八十七年二月五日二十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三十分執行側錄,測得原告所播送彩虹頻道之節目內容有具體描述男女全裸性行為過程之煽情畫面,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有高雄市政府新聞處高市新處一字第三九六號函影本及該局查驗側錄帶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據以處罰,並非無據。次查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送。」所稱節目,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即於深夜或鎖碼頻道播出者,係指有違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限制級節目。至違反該條項第三款之節目縱令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仍不得播出。原告所播送系爭節目內容有具體描述不正常性行為之猥褻鏡頭,依電影片檢查規範之審查標準,顯已逾越限制級範圍,依法不得播出,原告予以播送,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應負法律上責任。又有線電視法未規定節目須事前送審,系統經營者對其節目,無論依何種方式製播,均應負審查監督之責,原告將違反規定之節目播出,難謂無過失。從而原處分依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處原告罰鍰二十萬元,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揆之首揭規定,經核均無不合。原告雖不服,起訴主張:影片內容有男女具體性行為之描述,刑事法院已認定非屬於刑法上妨害風化或猥褻之定義,行政法上自難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繩。且依著作權法規定,原告對於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不得加以修改或改作。又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由頻道經營者經營。」原告對頻道經營者所播送之節目完全同步播出,根本無法審內容,自無過失,即使退萬步言,原告有何未善盡審查義務之過失,亦因有線電視法未規定處罰過失行為而不罰。況依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應將頻道交予頻道經營者經營,原告無從採取任何方式過濾節目內容。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尤足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過濾節目內容。原處分遽以科罰,尚有違誤云云。但查:本件側錄錄影帶,經被告查驗結果,內容有多處男女作愛鏡頭,且有具體性行為過程描述,並有撫摸生殖器官之行為,有查驗紀錄表附於原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上開內容顯已達妨害善良風俗程度。原告雖提出報紙登載有關刑事法院意見,惟人民因違反刑法或行政法規所負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既有不同,尚難僅憑就某個案普通法院刑事判決所持法律上意見,比附援引,認本件無妨害善良風俗情事。又有線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事,為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故頻道經營者所播放之節目,如違反前開法律禁止規定,原告自不得播出,如能修改,即應移請業者修正後再播放,此與違反著作法情形,顯然不同。且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由頻道經營者經營,係保障頻道經營者基本權之規定,與本件頻道經營者,委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播放,二者全然不同,原告以此主張其對播送節目無法審內容而無過失乙節,尚嫌無據。原告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同步播出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可採取截斷或延後衛星送訊號之方式過濾節目內容,此為其應注意並能注意之事項,因其疏於注意,任令違法節目播出,自應負法律責任,原告以無關之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其無從過濾節目內容,自非可採。次查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均係依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播出,故有線電視轉播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自不致於有不當或違法之節目轉播情形發生,原告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推論其無法採取任何方式過濾節目內容,亦不足取。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論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張 瓊 文評 事 徐 瑞 晃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