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七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右當事人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原告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八十八年度補覆議字第一號覆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之子劉翔宇,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八日在台北市○○街○號三樓,遭陳傳卿等人毆擊致死,並棄屍。原告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知悉後,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派出所報案,檢警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在台北縣○○鎮○○○路找到劉翔宇屍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終結,以八十七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三等號將陳傳卿等人提起公訴。現繫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向被告申請遺屬補償金,並依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請求補償所支殯喪費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法定扶養義務扶養金一百萬元。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決定駁回。原告不服,申請覆議,又被決定駁回,乃提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稱︰一、本件被害人劉翔宇自八十七年八月八日事件發生至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屍體尋獲確定死亡,其犯罪結果之確認在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之後,應可適用該法為請求。二、法不外乎情,本件應可從寬審定,以免原告及家屬遭二次傷害。三、被告原處分及覆議決定,洵屬違法,請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台八十七法字第四七九七一號命令,定該法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再按「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迭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所明定。本件經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之資料,原告之子劉翔宇係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夜間十一時許,在臺北市○○街○號三樓「西門町」撞球場運動中心辦公室內,持續遭犯罪嫌疑人陳傳卿、林俊龍、陳進富等人毆擊至同年月八日凌晨五時許因身體多處鈍傷內出血休克死亡,有八十七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三號起訴書影本附卷可稽。是陳傳卿等犯罪行為人所為之犯罪行為及發生被害人劉翔宇死亡之犯罪結果均在上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之前,揆諸前揭之條文規定,顯無該法之適用,是被告駁回其聲請,應無違誤。
原告之訴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 由按「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七法字第四七九七一號令,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之子劉翔宇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二十二時至八十七年八月八日凌晨在台北市○○街○號三樓被陳傳卿等人毆擊致死,並遭棄屍。業經檢察官認定無訛,並已提起公訴在案。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三、二○四、二三九、二四○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三九、二二八五二號之起訴書在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所是認,應認係真實。查本件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死亡)發生既在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至八日,亦即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之前。被告因此,駁回原告遺屬補償金,支出殯喪費及法定扶養義務之扶養金等補償之申請,揆之首開規定與說明,並無違誤。至於原告主張劉翔宇之屍體係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尋獲,其犯罪結果在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應認定得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且本件依情可從寬審定,以免造成原告及家屬二度傷害等節。經查本件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即死亡均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之前,已經前述綦詳,可資明瞭。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尋獲屍體,係屬案件之偵查問題,與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之事實不生影響,原告認為以屍體發見日期可以擴大解釋而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顯屬誤解。且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從寬從嚴之問題。原告遭此犯罪行為之創擊,固屬重大,但解釋法律,應放之四海皆準,不能標準不一。況且申請補償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後者為限,乃該法第三十四條所明定,無待乎解釋,執法機關亦無權作彈性之解釋。原告主張,洵無可採。茲查被告處分既無違誤,覆審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尤 三 謀評 事 陳 光 秀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