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二○號
原 告 圓滿戲院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電影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八訴字第○九四二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所經營之圓滿大戲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因映演未領有准演執照之色情電影片(以錄影帶方式播放),經被告人員會同台北市政府及專責警力人員當場查獲,被告以其行為違反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二萬元(折合新台幣六萬元),並撤銷其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新聞局撤銷,被告重核結果,以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八七建影三字第○八八一四號函處原告罰鍰十萬元(折合新台幣三十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提出訴願期間,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依被告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催繳函已自行繳納罰鍰二萬元完畢,被告復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八七建影三字第○八八一四號函處原告罰鍰十萬元,有同一原因事實,一事兩罰之不當;再依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件已執行「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之主罰完畢在先,自不可以同一事實處分兩次主罰,被告未依「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予以從罰處分,反謂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十萬元係另一處分行為,顯有不當及違法,是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均有違誤,請求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以:原告之違章事實有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臨場查驗電影片映演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稽,其電影片內容均屬有傷風化之鏡頭,核其情節重大,依法處以十萬元罰鍰。而前核處原告罰鍰二萬元並撤銷其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之處分,業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而失其效力,且原告已繳納之罰鍰已立即製據通知領回,亦無本件已執行完畢或一事兩判、一事兩罰之問題。又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乃係課予電影片映演業者不作為之義務,且係以電影片映演業為處罰對象,而原告所播映之電影片內容皆屬男女裸露性器官,有具體描述不正常性行為且淫穢不堪入目之猥褻鏡頭,對社會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影響甚鉅,依電影片檢查規範,有關性行為之認定標準,已逾越限制級範圍,應予刪剪或禁演,原告將之播映,違反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應加重其罰則。再電影片屬於滿足不同階層的媒體,從不同的電影片中傳達不同思想型態,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的影響,原告為媒體工作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然原告卻任令前開有傷風化之色情電影片於其電影院播映,其違法情節重大,被告依法核處並無不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一、按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映演或插映未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為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二、本件原告所經營之圓滿大戲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因映演未領有准演執照之色情電影片(以錄影帶方式播放),經被告人員會同台北市政府及專責警力人員當場查獲,被告以其行為違反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二萬元(折合新台幣六萬元),並撤銷其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新聞局撤銷,被告重核結果,以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八七建影三字第○八八一四號函處原告罰鍰十萬元(折合新台幣三十萬元),原告不服,一再訴願亦遭駁回,乃提起本訴。原告主張其於提出訴願期間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已自行繳納罰鍰二萬元完畢,被告復處原告罰鍰十萬元,有同一原因事實,一事兩罰之不當,且依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件已執行「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之主罰完畢在先,自不可以同一事實處分兩次主罰,被告未依「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予以從罰處分,反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十萬元,顯有違法等語;被告則以原告違章經核屬實,且前核處原告罰鍰二萬元並撤銷其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之處分,業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而失其效力,而原告已繳納之罰鍰亦立即製據通知領回,故本件無已執行完畢或一事兩判、一事兩罰之問題,再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乃係課予電影片映演業者不作為之義務,原告所播映之電影片內容有具體描述不正常性行為之猥褻鏡頭,已逾越限制級範圍,應予刪剪或禁演,違法情節重大,處以十萬元罰鍰,並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經查本件原告所經營之圓滿大戲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因映演未領有准演執照之色情電影片(以錄影帶方式播放),經當場查獲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臨場查驗電影片映演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等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被告以電影片內容係屬有傷風化之鏡頭而予核處,尚非無據。被告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以八七建影三字第○六六四五號函處原告罰鍰二萬元(折合新台幣六萬元),並撤銷其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之處分,係以原告前身圓環大戲院,曾因二次違法映演未領有准演執照且內容均屬有傷風化之電影片遭撤銷電影片映演業許可在案,嗣以圓滿大戲院名義重新申請電影片映演業映演許可獲准,卻仍映演未領有准演執照之色情電影片,已達情節重大之情形為據,嗣經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圓滿大戲院與圓環大戲院為兩個獨立人格之不同主體,尚難因前身圓環大戲院之違規紀錄令負其責,而予以撤銷原處分,已回復至未處分之狀態,故被告重核後以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八七建影三字第○八八一四號函處原告罰鍰十萬元,自無不合,至原告已繳納之罰鍰,被告已另行製據通知原告領回,尚不生一案兩罰之問題。又電影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乃係課予電影片映演業者不作為之義務,原告所播映之電影片內容皆屬男女裸露性器官,有具體描述不正常性行為且淫穢不堪入目之猥褻鏡頭,對社會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影響甚鉅,依電影片檢查規範,有關性行為之認定標準,已逾越限制級範圍,應予刪剪或禁演,原告身為媒體工作者,不知自律反播映該等有傷風化之電影片,被告認其情節重大,殊非無據。從而被告在合法之行政裁量範圍內,以原告違章情節重大,而核處罰鍰十萬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所為處分並無違誤,訴願、再訴願決定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徐 瑞 晃評 事 張 瓊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