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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裁字第 117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監察院代 表 人 錢 復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以經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國防部六十九年四月五日覆高度庠字第二號覆判判決違背法令,經聲請非常上訴,未獲置理,乃向被告陳情,被告僅以「查無新事證,併卷存查」,未解決問題,原告乃以八十八年反字第六號訴願書提起訴願,迄今已逾半年,未為決定,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經本院函查被告,被告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院台字第八九二六○○○三三號覆以,原告並未向該院提起訴願。揆諸首揭明說,本件原告未經合法訴願,逕提起行政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