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 告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二三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查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二三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