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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裁字第 137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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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內訴字第八九○四二九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件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亦予明定。本件原告以其向被告申請照價收買承佃耕地,被告予以否准,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訴等語。經核本件訴訟,依前開法文所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