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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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被 告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彭百顯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四五四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內政部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四五四八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彭 鳳 至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