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七六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代 表 人 甲○○被 告 高雄市政府右當事人間因勞工安全衞生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台八九訴字第一七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綠星
法 官 黃璽君法 官 廖宏明法 官 蔡進田法 官 鄭忠仁法 官 藍獻林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秀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