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右當事人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年六月十五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七三八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經濟部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不服經濟部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七三八六號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徐 樹 海法 官 彭 鳳 至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