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八號
原 告 倍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右當事人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九訴字第一九五五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九五五三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法,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曾 隆 興
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徐 樹 海法 官 鄭 淑 貞法 官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