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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9 年裁字第 374 號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眷舍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於六十四年間在被告機關任職獲配眷屬宿舍一戶,嗣原告於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奉准退休,依台灣省各稅捐稽徵處職員宿舍分配要點之規定,原可續住宿舍,被告機關竟貿然向法院起訴,請求原告遷讓房屋,為此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原告繼續住用宿舍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評 事 廖 宏 明評 事 鄭 忠 仁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木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眷舍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