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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9 年裁字第 577 號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星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右當事人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八訴字第一八○五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台八八訴字第一八○五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二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鍾 曜 唐

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