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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9 年裁字第 612 號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撤銷假扣押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乃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爭執,性質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訴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非行政機關所能處理。本件兩造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被告為達順利執行科處罰鍰之目的,以請求清償債務為由,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對原告假扣押,有該院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七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是上開假扣押是否應予撤銷,依首揭說明,係屬民事訴訟事件,應由原告逕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請求,以資解決,非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