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撤銷假扣押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乃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爭訟,性質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訴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非行政機關所能處理。本件兩造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被告為達順利執行科處罰鍰之目的,以請求清償債務為由,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對原告假扣押等情,有該院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七號民事裁定附卷足稽。是上開假扣押是否應予撤銷,依首開說明,係屬民事訴訟事件,應由原告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請求,以資解決,非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原告此部分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姜 仁 脩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尤 三 謀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