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右當事人間因收受藏匿私運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收受藏匿私運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九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劉 鑫 楨評 事 陳 光 秀評 事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