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判字第 2110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台八十八訴字第二五九八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以其「連接器端子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關係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以本案之創作思想及技術手段於申請前已見於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一)及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二),不具新穎性,亦未具增進之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等節,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發給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七)台專(判)○四○二四字第一二○五八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被告、訴願、再訴願機關認事用法顯有違誤:㈠查本案說明書第五頁第十至第十四行本案已詳述「於接觸面201 與固定部21之間,設有一處能將該固定部21及接觸面201 所承受的應力分散的應力緩衝區202,該應力緩衝區202係為遠離固定部21的凹弧,該凹弧為相對於端子 2凸弧接觸面201 被推引的反向設置」,再者,該案說明書附圖第五圖B之端子應力分析圖亦顯示於端子接觸面201 及插腳端22之間均有應力梯度線分佈,顯然,該等具有應力分佈線之部位,正是端子應力緩衝區的位置所在。原決定不查遽以實施不符之理由謂本案不具進步性,顯屬違誤。(二)本案之應力緩衝區202 係為遠離固定部21的凹弧,該凹弧為相對於端子 2凸弧接觸面201 被推引的反向設置,且其最低點並與絕緣殼體之端子容槽的內壁保持一適當的彈性間隙基本上小於固定部21與端子容槽內壁間的距離,此見本案說明書第五頁之第十二行至第十五行自明。況且,本案說明書第七頁第七行至第九行亦指出,當對接連接器的插腳插入之初,此時端子 2整個應力係集中於固定部22處;若繼續插入至凹弧應力緩衝區202 的最低點接觸到絕緣殼體 1的壁面,此時則如應力分析所示(第五圖B),應力則可均勻的分佈於應力緩衝區202 及接觸面上,上開描述,已經清楚的揭示出應力緩衝區如何達成應力分散之目的,且可很清楚的瞭解本案端子 2之設計,確能夠使得端子 2的插接端20能夠承受更大的外力及移位的空間,而原決定不查,認事用法顯屬違誤。(三)又引證一完全未揭示有關應力緩衝區之構造,而且對端子插接前後產生應力之分佈情形或特徵均未提及。而本案之端子係在接觸面旁設有應力緩衝區之構造,且其末端抵止於插孔內壁面以產生預應力。前述應力緩衝區之最低點則與插孔的內壁保持適當的彈性間距,同時在對接連器之插腳插入時應力緩衝區之最低點將接觸到絕緣殼體的壁面,以使插入應力均勻分佈,如此,即可讓端子的插接端承受更大的外力及位移。反觀引證一不論在說明書或及圖中均未揭示有使應力分散或於插接前端子具應力的特徵,其端子於插接前其端子末端為自由端,根本無法生成預應力,顯然與本案端子末端抵接於插孔內壁而產生預應力之情形完全不同。復查引證一之插座端子在插頭端子插入連接後,係先以接觸片之末端接觸到絕緣殼體,因此其應力分佈根本與本案能藉應力緩衝區將會均勻分佈的情形完全不同。另,引證二亦未揭示有關應力緩衝區之構造,而且對插接前後之應力分佈及預應力情形或特徵均未提及,且引證二之端子末端為自由端,不能生成預應力。再者,引證二並未具有與絕緣殼體保持適當之彈性間距之應力緩衝區,而且在電子裝置插入後其最外側未與絕緣殼體之內壁面發生靠接關係,故引證二根本無法使應力均勻分佈,並未如本案具有較佳之外力承受能力。是以,引證二完全揭示本案之任何技術特徵。綜上所述,引證一、二之端子均具有自由末端而無法提供預應力,又僅藉固定部加以支撐,當插頭件插入時端子之凹弧根本不會抵觸到搜孔之內壁,造成整個端子之應力仍集中於固定部附近,是渠等所達功效不及本案,原決定不查,逕以構造相同與否論究,而未審及相關的進步性要件,實與法相違。二、本案確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如業界所熟知,電連接器端子之所以能產生彈性對接之功效,除其本身構形外,另一重要因素係在於端子與收容端子之端子容槽的相對關係,如該相對關係稍有插遲,則該等端子是否可能產生合宜之接觸效果。查本案之端子係受限於插孔的內壁面間,其末端係抵靠於插孔內壁,於對接之電子元件插接前能產生一定的預應力,而,且應力緩衝區最低點保持與該插孔內壁一適當彈性距離,於端子受到較大外力時能抵接於插孔內壁,使端子之彈性臂長度減小,而剛度增加,不僅分散應力,以防止應力均集中於凹弧處而產生不良影響,同時使端子對應力之承受能力大為增加,是項優點於本案說明書附圖第五圖揭示甚明,尤其從所示接觸面201 與插腳端22之間形成應力梯度線,更可證明本案之端子構形能將應力於應力緩衝區得到均勻分佈,該等根據實驗數據而得出之應力分佈圖,是絕非以諸引證案之端子結構所能達成,故本案所揭之端子能發揮應力分散及增強應力承受能力之功效,確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三、綜上,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請判決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查原告所稱本案說明書中有關應力緩衝區之界定內容,正顯示其確是模糊及不具體之內容,其中除去已知之應力緩衝區之功效說明及基本運作條件之外,實際之技術相關內容只有「遠離固定部之凹弧」之敍述而已,且該凹弧設在端子之凸弧接觸面之反向推引部位亦是必然運作條件;相較之下,引證一亦具有介於端子之固定部與接觸面間之一凹弧,且該凹弧亦相對端子接觸面被推引之反向設置,故引證一中之凹弧實質上確係一應力緩衝區,與本案專利特徵所界定者具有實質上相同之技術內容及功效。而引證二中端子上設置之凹弧亦如是。二、次於運件方式上,引證一及二之端子之應力緩衝區之應力分佈變化方式實質上亦與本案相同;原告稱本案之應力緩衝區可使端子之應力均勻分佈,其相關之構形條件之技術內容為何,在說明書及各申請項均未述及,故難謂其實際上已具有對應於該功效之相關具體技術內容之揭示。三、又起訴理由中所稱本案之技術特徵即其弧凸接觸面之相關構形與產生預應力之條件,以及應力緩衝區之應力均勻分佈之相關構形條件,在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中並未加以界定,而為引證諸案所揭示,且其與引證諸案相較,亦未增進功效,故不合新型專利要件。四、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駁回等語。

理 由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本件原告以其「連接器端子構造」係具有插接端及插腳端,插接端設有接觸面及固定部,特徵在於插接端之接觸面與固定部之間,設有應力緩衝區,用以將對接連器插腳插入之應力予以分散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以本案不具新穎性,亦未具增進之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云云,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則以引證一之連接器端子亦具有接觸面與固定部,及介於其間之凹弧,該凹弧亦係相對於端子接觸面被推引之反向設置,具有將應力分散之作用。引證一之凹弧實質係一應力緩衝區,已具有與本案特徵相同之技術內容,且本案不具增進之功效。引證二之連接器端子亦具有接觸面和固定部,及介於其間之凹弧,該凹弧之構形與本案特徵之應力緩衝區實施例之凹弧實質上相同,引證二已具有與本案特徵實質相同之技術內容,且本案不具增進之功效,乃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起訴意旨詳如事實欄所載,要旨略謂:本案之弧凸接觸面之最高點係露出於端子容槽前方之方插孔內,用於與對接連接器之插腳接觸,其一端保持活動之彈性並與插孔內接觸構成預應力,應力緩衝區則在最低點與插孔內壁保持適當之間距,藉應力緩衝區最低點接觸到絕緣體之壁面時,使對插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在應力緩衝區及接觸面上,此技術特徵並未為引證一及二所揭露,故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符合新型專利等語。然查:㈠引證一之連接器端子亦具有接觸面及固定部,及介於其間之凹弧,該凹弧亦係相對於端子接觸面被推引之反向設置,具有將應力分散之作用。引證一之凹弧實質係一應力緩衝區,已具有與本案特徵相同之技術內容,本案不具增進之功效。㈡引證二之連接器端子亦具有接觸面及固定部,及介於其間之凹弧,該凹弧之構形與本案特徵之應力緩衝區實施例之凹弧實質上相同,引證二亦已具有與本案特徵實質相同之技術內容,本案不具增進之功效。㈢本案對於應力緩衝區之具體構造特徵,並未在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中加以描述,僅以功能性名稱之應力緩衝區加以模糊界定。原告所強調本案利用端子與收容端子之端子容槽之相對關係,使端子產生彈性對接因素之抽象內容,及以何種構形可達成使端子之應力均勻分佈,並未見於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獨立項中,而由本案之實施例,亦可見所謂使端子之末端抵接插孔內壁使端子具有預應力之技術內容,實未見於本案任一申請項之界定內容。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內容已為引證一、二所揭示,且未具增進之功效。㈣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獨立項界定之特徵在於插接端之接觸面及固定部之間,設有應力緩衝區,用以將對接連接器插腳插入之應力予以分散。引證一及二皆已揭示連接器端子具接觸面及固定部,以及介於其間之凹弧,凹弧亦係相對於端子接觸面被推引之反向設置,具有將應力分散之作用,應為一種應力緩衝區之設計形態。原告訴稱本案之技術特徵即其弧凸接觸面之最高點仍露出於端子容槽前方之方插孔內,用於與對連接器之插腳接觸,其一端保持活動之彈性並與插孔內壁接觸構成預應力,而應力緩衝區則在最低點與插孔內壁保持適當之間距,藉應力緩衝區最低點接觸絕緣體之壁面時,使對插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在應力緩衝區及接觸面上云云,並未明顯而具體地於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獨立項)中加以界定,以與引證一及二作區隔。㈤本案經經濟部二次送請財團法人之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鑑定結果均認本案不符專利進步性之規定,有該所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八七)工研機審字第一一一一號函暨新型專利異議案訴願審查意見書各乙份,該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八)工研機審字第○一九二號函暨新型專利異議再訴願答辯意見書各乙份附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原告所稱本案具有進步性、新穎性之詞,核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經查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徐 樹 海法 官 彭 鳳 至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