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判字第 302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富視電纜電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代 表 人 蘇正平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台八十八訴字第二六三八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緣原告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一時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前,側錄其系統第六頻道(彩虹頻道)播送「追求刺激的少婦」節目,內容有男女具體性行為描述等之猥褻畫面,被告以其內容有違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以建廣五字第○六九七六號函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訴。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原告提起訴願及再訴願係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一時,在第六頻道彩虹頻道播送之節目,並非「追求刺激的少婦」為理由,訴願及再訴願決定僅以原處分機關即新聞局側錄內容及審視書面說明為依據,即否定原告提出節目表反證之效力,殊屬不當。查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播送後十五日內,向系統經營者索取該節目及相關資料。」原處分機關側錄內容及審視書面說明未經原告簽認,頂多僅能視為旁證,不得作為對原告裁罰之唯一依據,至少無法推翻原告所提證據之效力。新聞局若認為系爭節目內容有違法疑義時,應循合法途徑即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向系統經營者索取節目及相關資料,新聞局未依此途徑蒐證,僅以其為原告否認之側錄內容加以處罰,原告實難甘服。二、原行政處分認為影片內容有男女性行為描述之猥褻內容,內容逾越限制級標準。惟查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新聞局設立之「電影片分級辦法」,其中對於「限制級」部分,影片內容若有男女性行為描述之內容,屬法令允許範圍,並非違法。且彩虹頻道播出之內容第三點部分均以馬賽克處理遮掩,並依法律規定於鎖碼頻道播出,係遵循有線廣播電視法之合法行為。而所謂公序良俗之定義,本就時常隨著時空環境之不同而變更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著有明文,更何況新聞局設立之「電影片分級辦法」,其中對於「限制級」之定義及限制,於刑事法院早已遭認定係屬不必要之限制。類似案件之刑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日前即認定「自慰、口交是性行為方式之一,如認為男女交媾沒有逾越限制級尺度,而自慰、口交就違反,此有違公平原則,而移送機關也以性行為具體描述為由認為逾越尺度,但勘驗結果並沒有具體描述,且何謂具體描述,本質上就有不同見解。」三、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原告屬於前開條文所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原告對於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不得加以修改或改作,否則屬於侵害彩虹頻道公開播權之行為,但新聞局對於原告播送彩虹頻道節目之行為,又認為違反有線電視法。查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予頻道經營者經營。」原告對頻道經營者所播送之節目完全同步播出,根本無法審視內容,被告機關卻要求原告對交予頻道經營者經營之頻道內容負責,實乏依據。又查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有線電視法規定對於無線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非但「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且應「同時」轉播。其他頻道部份雖並未規定,但同理可推,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修正前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否則依法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節目內容。被告卻未說明,原告得修改頻道經營者播送節目內容之法律依據,其所為行政罰之行政處分,顯然違法。四、又查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認為人民受行政罰應以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為必要,最低限度亦必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始推定有過失。而原告並未因任何法律規定而負擔注意義務,或因違反注意義務被推定有過失,已如前述,原告既無故意,復無過失,缺乏責任條件,即不應受行政罰。綜上所述,本案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為此狀請賜准判決將之一併撤銷,以維權益,實感德便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本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於有線播送系統準用之。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規定。又行為時之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本法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本件依據側錄原告節目搜證,發現原告於第六頻道彩虹頻道播送之「追求刺激的少婦」節目中,有男女具體性行為之描述、撫摸生殖器官等猥褻畫面,足證原告違法事實明確。而原告認須依向系統經營者索取節目及相關資料之方法搜證,顯對法規有所誤解。二、本件系爭節目之內容有男女具體性行為之描述、撫摸生殖器官等猥褻畫面,已逾越限制級尺度,依我國社會一般人之倫理道德觀念,此等畫面之播出顯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屬不得播送之節目,而不問其是否於鎖碼頻道中播出且對第三點部分以馬賽克方式處理遮掩。原告於其所經營之系統中播出系爭節目,顯已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三、查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係為維護公共利益,原告與第三人間之合約有何約定,純屬私權間之法律關係,不得據此免除其公法上應負之義務。況原告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再為傳送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可採取截斷或延後衛星傳送訊號之方式過濾節目內容,此為其應注意並能注意之事項,因其疏於注意,任令違法節目播送,自應負法律責任。四、次查,國家為達行政上之目的,乃訂定行政法規,課人民以行政法上之義務;而為達其效果,對於違反其義務者,遂有罰則加以處分,藉以貫徹行政上之目的。行政機關在作行政處分時,自有其行政裁量權,以求彈性適用,此與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不同。刑事犯以自然人為處罰主體,犯量行為人經司法機關斟酌犯罪情節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予以不起訴處分,與犯罪行為人公司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為截然兩事。原告所提類似案件,縱其播出內容業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其是否屬有違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仍應就其個案作妥適之裁量。本件系爭節目內容有男女全裸性行為過程的具體描述,原告於其所經營之系統中播出系爭節目,顯已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系統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義務,自應受有線電視法之處罰。原告所訴,實不足採,祈請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紀等語。

理 由按有線播送系統之節目管理,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依有線電視法各有關之規定處理。又有線電視節目之內容,依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系統經營者違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本法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又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有線播送系統準用之。違反者,依有線電視法處罰之。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之罰鍰處分,以其彩虹頻道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一時所播出之節目並非「追求刺激的少婦」,且該頻道係鎖碼播送,應已符合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又原告對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不得加以修改或改作,被告對播送彩虹頻道之行為認為違反有線電視法,難謂適法云云,但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派員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一時,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前執行側錄,測得原告所播送彩虹頻道之節目內容有具體描述男女具體性行為過程之猥褻畫面,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有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八七二○四二一五○○號函及該局查驗側錄帶審視書面說明附卷可稽,原告空言否認其頻道是日並非播放「追求刺激的少婦」影片,尚無足取,被告據以處罰,並非無據。次查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送。」所稱節目,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即於深夜或鎖碼頻道播出者,係指有違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限制級節目。至違反該條項第三款之節目縱令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仍不得播出。原告所播送系爭節目內容有具體描述男女全裸交媾、撫摸生殖器及將精液射於女子陰部等性行為之猥褻鏡頭,依電影片檢查規範之審查標準,顯已逾越限制級範圍,依法不得播出,原告予以播送,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應負法律上責任。又有線電視法未規定節目須事前送審,系統經營者對其節目,無論依何種方式製播,均應負審查監督之責,原告將違反規定之節目播出,難謂無過失。從而原處分依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處原告罰鍰二十萬元,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揆之首揭規定,經核均無不合。原告雖不服,起訴主張:影片內容有男女具體性行為之描述,刑事法院已認定非屬於刑法上妨害風化或猥褻之定義,行政法上自難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繩。且依著作權法規定,原告對於彩虹頻道播放之節目,不得加以修改或改作。又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由頻道經營者經營。」原告對頻道經營者所播送之節目完全同步播出,根本無法審查內容,自無過失,即使退萬步言,原告有何未善盡審查義務之過失,亦因有線電視法未規定處罰過失行為而不罰。況依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應將頻道交予頻道經營者經營,原告無從採取任何方式過濾節目內容。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尤足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過濾節目內容。原處分遽以科罰,尚有違誤云云。但查:本件側錄錄影帶,經被告查驗結果,內容有多處男女交媾鏡頭,且有撫摸生殖器官及將精液射於女子臉部之行為,有側錄帶審視書面說明附於原處分卷可稽,上開內容顯已達妨害善良風俗程度。原告雖提出報紙登載有關刑事法院意見,惟人民因違刑法或行政法規所負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既有不同,尚難僅憑就某個案普通法院刑事判決所持法律上意見,比附援引,認本件無妨害善良風俗情事。又有線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事,為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故頻道經營者所播放之節目,如違反前開法律禁止規定,原告自不得播出,如能修改,即應移請業者修正後再播放,此與違反著作法情形,顯然不同。且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由頻道經營者經營,係保障頻道經營者基本權之規定,與本件頻道經營者,委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播放,二者全然不同,原告以此主張其對播送節目無法審查內容而無過失乙節,尚嫌無據。原告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同步播出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可採取截斷或延後衛星送訊號之方式過濾節目內容,此為其應注意並能注意之事項,因其疏於注意,任令違法節目播出,自應負法律責任,原告以無關之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其無從過濾節目內容,自非可採。次查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均係依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播出,故有線電視轉播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自不致於有不當或違法之節目轉播情形發生,原告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推論其無法採取任何方式過濾節目內容,亦不足取。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論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有線電視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