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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裁字第 78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七八三號

抗 告 人 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右抗告人因與桃園縣政府、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度全字第十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假處分,須以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始得為之。是以其聲請如逾越假處分之目的,而聲請命為直接可達強制執行目的之處分,則無異於假處分程序即確定聲請人請求之存在,自非假處分程序所得准許。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者略謂:伊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里段○○里○段一二四之四、一二四之七地號土地,係作為工廠之用,並已申領建築使用執照,而工廠平日賴以通行之道路即坐落同小段三七之一三、一八六之七地號土地,自民國(下同)六十五年以前即供公眾通行使用,該三七之一三地號土地甚且編為交通用地,抗告人於九十年四月間申領雜項執照,而於動工前夕,第三人邱慶銅竟於九十年五月八日糾集不知名之民眾多人,強行將該道路以水泥塊等雜物堆置,妨害公眾通行,迫使抗告人不得續行施工,經抗告人報案由警方人員蒐證中,然抗告人因每日均需通行該原有道路,且因第三人之行為致使抗告人無法如期完工並交付廠房予承租人茂林光電科技公司,道路堆滿障礙物等亦有公共安全之虞,經抗告人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排除,該府雖函請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派員清除,惟迄今仍未予以執行,乃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顯然係就抗告人有無公用通行權予以爭執,而抗告人向桃園縣政府申領之雜項執照係有完工期限,又加以抗告人遲延一天施工,所生損害及費用十分龐大而難以估計,因堵塞亦生公共危險,自屬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及避免急迫之危險且有必要,而得聲請定暫時狀態。又本件道路通行遭阻礙,乃係公用地役權因現狀變更而有難以實現之虞。另查本件所爭執者係抗告人有無公用通行權而生,理應為給付訴訟,亦即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為免損害擴大,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聲請假處分,請求裁定命彼等就坐落桃園縣中壢市○○里段○○里○段三七之一三、一八六之七地號土地上之水泥石塊等障礙物除去,並維持該既成道路通行等語。原審以:本件抗告人所為請求命相對人就前開地號土地上之水泥石塊等障礙物除去,並維持該既成道路通行之假處分,已與本案訴訟請求所能達到之目的相同,無異於假處分程序即確定抗告人請求之存在,此部分如准其為假處分,則抗告人即無訴訟之必要,殊非假處分制度設置之本意。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既係利用假處分程序聲請命為直接可達強制執行目的之處分,顯然逾越假處分之目的,應非假處分程序所得准許。揆諸首揭說明,核非無據。次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查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其本案之請求,應即為該「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者,始足當之,且必為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其繼續性,若無繼續性的法律關係,如一次給付即可終了者,法院不得以假處分命當事人之一造暫為此等給付。抗告人據以聲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係在將來欲提起之行政訴訟中,請求相對人作成排除障礙之給付行為,並未以其聲稱之「爭執之公用通行權」,作為訴訟標的,自難認抗告人係以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假處分。又本件抗告人聲請假處分,主張相對人須就坐落桃園縣中壢市○○里段○○里○段三七之一三、一八六之七地號土地上之水泥石塊等障礙物除去,然因土地上之水泥石塊等,一經清除完畢,其行為即告完成,足見抗告人所欲聲請者,係屬於行為不行為之請求,性質上非具有繼續性之法律關係,即不適於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而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假處分不符,因認其聲請於法無據,裁定駁回其所為聲請,經核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以伊既就系爭土地通行權之有無予以爭執,而第三人就原通行狀況予以變更,自屬日後難以實現之可能,仍有假處分之必要云云,自非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林 家 惠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