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九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九一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九一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三○號裁定,以其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九一號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係該事件之原起訴原告,而非第三人,且其聲請重新審理之裁定並非確定之終局判決。揆諸首揭規定,自不得聲請重新審理,其遽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九一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