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警察局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五三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以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為限。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之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五三號裁定,聲請人為當事人,非第三人,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重新審理,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