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七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九六七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九六七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核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聲請重新審理,聲請人聲請對本院確定裁定重新審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況本件聲請人為本院上開案件之原告而非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亦不得聲請重新審理,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廿二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