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繼承登記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三六號裁定,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行政處分因期間之經過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如當事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仍應許其提起或續行訴訟,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釋示在案。本件聲請人前因繼承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四四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三六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如有不服,應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茲聲請人並未敍明有何前揭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所示要件,空言聲請續行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