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裁聲字第一四號,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八十九年度裁聲字第十四號裁定更正之效果,溯及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二號及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號判決實際內容,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請求強制執行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回復所有權登記云云。經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裁聲字第一四號裁定,係因聲請人甲○○之聲請,將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二號判決理由欄第二十四行及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號判決理由欄第十八行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七四號民事判決,應均更正為「同院七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五四號民事判決」,此有該裁定影本在卷足憑,該更正裁定既未就任何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裁判,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命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回復登記,自屬無據,難予准許。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曾 隆 興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徐 樹 海法 官 鄭 淑 貞法 官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