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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判字第 1897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九七號

上 訴 人 丙○○

乙○○被 上訴 人 丁○○代 表 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等二人原分別擔任前臺灣省政府水利處(業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經濟部)人事室課長、正工程司等職務,渠等自願退休案,前經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分別以八八台特三字第一七八一○五六號、第0000000號函核定,自000年0月0日生效。惟被上訴人上開函並未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給優惠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按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俸給總額,為公務人員級俸事項,依法係屬被上訴人職掌,被上訴人復為執行該等優惠措施之省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小組之召集人,足證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自願退休人員加發俸給,係屬被上訴人權責。至行政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八八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九一號函僅言及列入精簡名冊者,得比照適用暫行條例有關優惠措施之規定,並未表示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俸給係由行政院核定,被上訴人以此主張非屬其權責,係意圖脫免職責。又上訴人雖未經列入精簡名冊,惟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明定係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等五種機關業務調整狀況併列為該條第二項優惠給與之發生要件,上訴人等原任職機關係改隸經濟部,自應適用。行政院八十八年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九一號函僅言及「經本院核定列入精簡名冊之退休、資遣省級公務人員,得比照適用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優惠退休..及最高加發十二個月不等之俸給總額之規定」,係以列入精簡名冊者得比照適用而非直接適用暫行條例優惠給與之規定,足見該函並未排除暫行條例其餘非屬列入精簡名冊仍得發給之情形,故若謂該函即足排除其餘非屬列入精簡名冊但為整併、改隸、改制、裁撤等退休優惠,則該行政函令自行對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所定俸給之取得設限,已屬牴觸暫行條例規定,顯然無效,被上訴人以此否定上訴人就系爭優惠給與之請求權,殊屬無據。又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意在鼓勵一開始就自願退休,不鼓勵留用,對於先決定留用、嗣再決定退休之人員,始遞減其優惠。暫行條例第十八條關於排除適用優惠措施之規定,即係承襲此立法意旨,亦即若係符合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自願退休條件,但不辦理自願退休而欲繼續留任,致發生須否移撥安置之問題者,始不適用優惠措施。本件上訴人等二人係自始即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自願退休,並未先行留任,遑論有移撥安置之問題,是上訴人二人並無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所定消極條件之情事。又上訴人係信賴原任職機關及被上訴人所表示之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辦理自願退休,依暫行條例可享受優惠措施,乃提前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自願退休,其信賴利益應予保護。為此,請求將原處分未准許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部分及復審、再復審決定均予撤銷等語。

被上訴人則以:依暫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因精簡、整併、裁撤或配合業務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構)、學校、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上開各款預算經實際執行結果無法因應時,行政院得視需要情形,在中央及本省原列相關預算內調整支應,準此,該項加發優惠給與,係由各機關自行計算發給並編列預算支應,非屬被上訴人主管之退休金內涵,被上訴人無權責加以准駁。復按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構)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除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之退休條件者外,任職滿二十年者,應准其辦理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前項退休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給退休金外,並適用下列規定:一、自願退休者,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有關省級公務人員各項優惠措施,不適用於下列人員:一、機關(構)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承接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安置在其原服務地區三十公里以內之相關單位者。‧‧‧」準此,省級公務人員如屬無須移撥安置或安置於其原服務地區三十公里以內者,均無法適用上開暫行條例規定之各項優惠措施。復查行政院為提升精省之效益與政府再造工作之推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台八十八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九一號函釋規定略以,於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期間,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裁撤或改隸者,均可由業務承受機關及各該機關首長考量在不影響業務推展之原則下,實施精簡。配合精簡辦理退休之人員,應列入精簡名冊,由承接業務之主管機關(部會處局署)彙整報行政院核定,經核定列入精簡名冊辦理退休之人員,得比照適用前開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各項優惠措施。準此,有關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於組織調整時實施精簡之對象、範圍及加發給與,係屬行政院主管權責,而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實施員額精簡,並依上開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列入精簡名冊,由承接業務之主管機關彙整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本案上訴人等二人所屬服務機關原臺灣省政府水利處,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隸經濟部,並就地安置更名為經濟部水利處,因此,上訴人等二人係屬上開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除外適用人員,自無法適用上開各項優惠措施,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又上訴人等並未列入由行政院核定之精簡名冊,亦無法比照適用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各項優惠措施。上訴人稱其雖未經列入精簡名冊,仍得適用該項優惠措施,顯屬違法。又本件上訴人等聲請退休時,被上訴人之承辦人曾告以渠等係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除外適用人員,又未列入服務機關精簡人員名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似無法比照適用前開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各項優惠措施,惟上訴人等仍堅持退休原意,故被上訴人僅得依其要求將其退休案比照一般自願退休案件辦理,並無上訴人所稱隨意草率核定其退休案,致其權益受損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按稱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構)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除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之退休條件者外,任職滿二十年者,應准其辦理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前項退休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給退休金外,並適用下列規定:一、自願退休者,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有關省級公務人員各項優惠措施,不適用於下列人員:一、機關(構)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承接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安置在其原服務地區三十公里以內之相關單位者。三、省營事業或兼具事業性質之省屬機關(構)精簡(含專案裁減)、改隸、改制或移轉民營者。四、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以後調任至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服務者。」準此,省級公務人員如屬無須移撥安置或安置於其原服務地區三十公里以內者,均無法適用上開暫行條例規定之各項優惠措施。復查行政院為提升精省之效益與政府再造工作之推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台八十八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九一號函釋規定略以,於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期間,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裁撤或改隸者,均可由業務承受機關及各該機關首長考量在不影響業務推展之原則下,實施精簡。配合精簡辦理退休之人員,應列入精簡名冊,由承接業務之主管機關(部會處局署)彙整報行政院核定,經核定列入精簡名冊辦理退休之人員,得比照適用前開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各項優惠措施。是以,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實施員額精簡,並依上開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列入精簡名冊,由承接業務之主管機關彙整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本件上訴人二人原分別擔任前臺灣省政府水利處(業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經濟部)人事室課長、正工程司等職務,渠等自願退休案,前經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分別以八八台特三字第一七八一○五六號、第0000000號函核定,自000年0月0日生效。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上開函未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給優惠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提起復審、再復審,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上訴人二人所屬服務機關原臺灣省政府水利處,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地改隸經濟部,更名為經濟部水利處,因此上訴人二人係省級公務人員就地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屬上開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除外適用人員,自無法適用上開各項優惠措施,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又上訴人並未列入由行政院核定之精簡名冊,亦無法比照適用前開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各項優惠措施。又有關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給之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因精簡、整併、裁撤或配合業務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構)、學校、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上開各款預算經實際執行結果無法因應時,行政院得視需要情形,在中央及本省原列相關預算內調整支應。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一月十日九十局給字第二一○一六七號書函函覆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略以,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加發之優惠給與,由各機關於被上訴人核定退休案後,依規定逕行發給。準此,該項加發優惠給與,係由各機關自行計算發給並編列預算支應,非屬被上訴人主管之退休金內涵,被上訴人確無權責加以准駁。又查省級公務人員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僅須任職滿二十年者,即准其辦理退休,並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須工作滿二十五年者始得辦理自願退休之限制,被上訴人爰請各機關函報工作未滿二十五年並經列入行政院核定精簡名冊之省級公務人員退休案時,於來函中須載明,該員已列入精簡名冊陳報行政院核定,被上訴人並於其退休核定函備註欄加註「該員列入服務機關執行台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計劃精簡名冊,報奉行政院核定。」俾憑強調其自願退休之年資與一般自願退休案之不同,被上訴人上開加註係針對退休年資之說明,屬單純之載註,並無上訴人所稱具對外發生公法上效果,亦非被上訴人對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加發之給與,具有准駁之權。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一月十日九十局給字第二一○一六七號書函所稱「列入精簡名冊予以優惠係依業務實際需要專案辦理,與依暫行條例需符合相關條件始予優惠之立意精神及內涵均非屬相同,省級公務人員如未經列入精簡名冊而自願辦理退休,仍應依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等語」,係稱未列入精簡名冊者,仍應以暫行條例為准駁之依據,並非依暫行條例辦理,即應一律准許。上訴人顯然故意曲解該書函之真意。至於上訴人於原任職之機關填寫意願調查表,僅係該機關調查員工退休之意願,俾執行精簡員額政策,得否加發俸給總額,仍應依據法律之規定,上訴人主張其因此應受信賴利益之保護,尚非可採。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分別以八八台特三字第一七八一○五六號、第0000000號函核定上訴人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自願退休生效,依其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之標準,核給上訴人丙○○新制施行前月退休金百分之八十六及新制施行後月退休金百分之九,並加發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之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核給上訴人乙○○新制施行前月退休金百分之八十九及新制施行後月退休金百分之九,並無違誤。復審、再復審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並敘明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俸給總額,是否為被上訴人機關職掌;及上訴人未經列入精簡名冊,依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是否仍得受發給十二個月俸給總額之優惠措施,業經認定如前,上訴人聲請向行政院函查,自非必要。及經濟部水利處可否依暫行條例逕自加發給上訴人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與被上訴人應否核准加發上訴人十二個月俸給總額,並無必然之關聯,上訴人就此事項聲請向該處函查,亦非必要,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查為提升精省之效益與政府再造工作之推動,經協商銓敘部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同意,由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台八八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九一號函規定,凡經行政院核定列入精簡名冊之退休、資遣省級公務人員,最高得加發十二個月不等之俸給總額。銓敘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台特三字第一七七四九六六號書函並規定,省級公務人員列入精簡名冊辦理自願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應為組織調整基準日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是以,列入精簡名冊予以優惠係依業務實際需要專案辦理,與依暫行條例需符合相關條件始予優惠之立意精神及內涵均非屬相同,省級公務人員如未經列入精簡名冊而自願辦理退休,仍應依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局給字第二一○一六七號函可稽。故依暫行條例規定申請加發優惠給與,除須符合得辦理退休之積極條件外,尚須無該條例第十八條情事之消極條件,始得加發優惠給與;至行政院八八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九一號函,係依業務需要專案辦理,並以列入精簡名冊為限,得比照適用暫行條例有關優惠措施之相關規定,且不受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可見該函與暫行條例之立意並不相同,適用情形亦完全不同,上訴人稱該函自行為暫行條例設定界限,原判決予以引用,有不適用暫行條例之違法云云,尚無足採。又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已明定機關(構)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不適用該條例各項優惠措施規定,上訴人等二人所屬服務機關為原臺灣省政府水利處,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地改隸經濟部,更名為經濟部水利處,依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自不能享有優惠給與。上訴人主張該條應指符合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自願退休條件,但不辦理自願退休而欲繼續留任,致發生須否移撥安置之問題者,始不適用優惠措施云云,係限縮法條之解釋,洵無足採。又上開暫行條例,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經立法院制定,同年十月二十八日由總統公布,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退休,不能諉為不知,豈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判決以上訴人等既屬上開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除外適用人員,且未列入由行政院核定之精簡名冊,亦無法比照適用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優惠給與,因認被上訴人未核給優惠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人之訴,無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又上訴人既不符優惠給與規定,是關於系爭優惠給與是否屬被上訴人之職掌,已毋庸審究,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情事,亦非可採。其請求廢棄原判決,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鄭 淑 貞法 官 林 家 惠法 官 林 茂 權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