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九九二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以其「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係採用圓編織機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形之無底縫內褲,束腰腹部為鋪織式單面組織,內層採用天然織線,外層為尼龍橡膠線,褲身部之前片為網眼組織等情,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由被告發給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智專(用)○二○一七字第一一七八九六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本案「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新型專利申請,即是針對「新穎性」、「實用性」、「進步性」之專利要件,並依據束腰束腹、無底縫內褲及人體穿著等特性及癥結所作之研究創作,使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一體織成無底縫內褲,將束腰腹部內層採用天然織線,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整體配合橫式針目設計,使人體穿著時發揮彈性束腰束腹效果,並且針目張開,提高透氣性與散熱性。就本案「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實質-㈠、一種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係採用圓編織機以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束腰腹部為鋪織式單面組織,其內層採用天然織線,而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㈡、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頁所述之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其中,該褲身部之前片為網眼組織。本案係採用圓編織機以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該褲襠部係採用毛巾組織,褲身部之前片則為網眼組織,而束腰腹部為單面組織,其內層採用天然織線,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整體配合橫式針目設計,使人體穿著時發揮彈性束腰束腹效果,並且針目張開,提高透氣性與散熱性,避免刺激皮膚,符合實際穿著使用需要。另本案特定工業技術與構造,係確切的表現於整體構造上,並且能夠達到特定之使用功效,實可謂完全合於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與第九十八條規定。且本案係針對目前市面上排版裁剪縫製束腰或束腹型內褲,於穿著使用與構造上之諸多缺失情事,而精心設計之創作。按,習用排版裁剪縫製成型之內褲製法,一定會在內褲底部形成一道浮凸之車縫邊,造成穿著上之不舒適感,並且容易發生破裂、脫線。原告有鑒於習用內褲之製作與構造等缺失情事,因此提出申請獲准專利合計有:第00000000號「無底縫內褲圓編織機」新型專利案、第00000000號「無底縫內褲織機之進退鈎裝置」新型專利案、第00000000號「無底縫內褲織機之浮花控制裝置」新型專利案、及第00000000號「內褲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惟目前市面上之束腰腹型內褲係為排版裁剪縫製方式,既直接在褲身上縫製束腰或束腹,以致造成橫向浮凸之車縫邊,再加上束腰腹部完全採用橡膠紗線布面,致使人體長期穿著時,皮膚癢腫,密不透氣,並且車縫邊會壓迫妨礙血液循環,實令製造廠商與使用者深感困擾,無法加以有效解決。經查日本公開實用新案公報昭00-000000號(下稱引證一),係有關於無底縫內褲製品,但此無底縫內褲只是將褲身與褲襠一體織製成型而已,根本沒有束腰腹部一體織製成型設計。其無底縫內褲並無束腰、束腹部;即使其具有腰部,亦只是一般褲頭位置而已,嚴格而論根本無束腰束腹設計。反觀,本案設計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將束腰腹部內層採用天然織線,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整體配合橫式針目設計,使人體穿著時發揮彈性束腰束腹效果,並且避免發生壓迫痕跡,配合針目張開,提高透氣性與散熱性,符合女性實際穿著需要。又日本公開實用新案公報平0-000000號「內褲」(下稱引證二),係為了改善女性臀部,在背面左右各有一彎曲線,並且構成一圓網眼編織而成高密度網狀,以針對女性需求所設計內褲為其特徵者。但是由登錄請求範圍中,根本未有任何關於束腰腹文字說明,無法構成證據力。另其圖面中所示只是一供大號肥胖女性穿著之內褲而已,並非一體成型之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而在圖面及代號說明中,褲身兩側採用車縫方式之縫合邊線(1),在第五圖所示褲身後上段則為補貼縫合區域,並且褲底清楚看出一道橫向車縫邊,根本不能構成證據力。雖然其有高密度編織設計,但仍缺乏足夠之彈性與強度,無法達到束腹暨束腰功效,並且高密度編織亦有礙於透氣性及散熱性。市面上調整型內衣褲縫紉太厚且不透氣,穿著後會產生皮膚紅腫現象,後經數位內衣褲專家向原告委託,進行改良工程。本案改善工程進行由織機改良研製起步:依據織襪子口之原理,即羅紋鬆緊口起底之原理做起;試出成品經裁剪過縫紉穿著後,諸專業者謂瑕疵部分為:裁剪後彈性橡膠線會偷跑〔即偷溜〕,會產生凹凸不平,必須要用SPANDEX 包心線(凹凸不平,成本高,壓力不均又不夠,彈回時會發生遲鈍現象;如使用雙層做法,尼龍會反回至內層,對皮膚造成不良),若加厚原料會產生不透氣、不散熱及可能產生奧辛。為了市場競爭與圖存必須繼續研發:改良生克片部位;將織針舌葉加長,並向西德訂製(依撲頭針鈎為要),再續依捕織之技巧織法,以防裸紗翻滾;增配進出活動上升三角;加配下壓升降大三角之特殊功能,使織腰部時針目特別鬆,以使布匹定型時好過關;採裸紗420部分,臺灣杜邦未生產420裸紗,後經向南韓採購;增裝新式自動送紗器;把針筒排針長短角,故以1*1 之方式使長角織針升起脫線,配合撲頭針特殊功能,使棉紗在內層,SPANDEX夾在中間,伸縮尼龍在外層,把彈性紗以1*1之織法咬住咬緊,待染整定型後便恢復自然,在裁剪與穿著後不使它偷溜脫紗。本案採用圓編織機以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束腰腹部為鋪織式單面組織,其內層採用天然織線,而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整體配合橫式針目設計,使人體穿著時發揮彈性束腰束腹效果,並且針目張開,提高透氣性與散熱性,避免刺激皮膚,符合實際穿著使用需要。反觀,日本引證一、二案並非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亦即本案之一體成型束腰腹設計專利特徵,確屬「首先創作」。綜上所陳,本案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之認事用法,均顯有違誤,為此,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並命被告依法重行審定准予本案專利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依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惟若「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亦為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如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所述,其主要係採用圓編織機以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束腰腹部為鋪織式單面組織,內層採用天然織線,而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者;而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則載明其褲身部之前片為網眼組織者。本案經再審查以初審引證一即揭示有將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而引證二即揭示有可一體編織不同結構密度之區域,及內、外表層為不同之材質或結構之相關技術內容,故而認為本案係組合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進步性,而不准予新型專利。二、查利用圓編織機一體織製出高密度編織部位,而具有較佳彈性與強度之束縛之設計乃係屬運用周知慣用之技術手段,一般習知褲襪、長統襪即有於腰腹部、大腿部作一體式具不同結構密度或高密度編織設計,使其得具有束腰腹或束縛之功效者;本案與引證一同為單面組織,僅織法略有不同,至於彈性與強度之差別,主要來自於紗線之選用,其所產生之效果當可預期,其差異僅係材料應用之不同,並非技術上之突破;而上述引證二亦揭示有可一體編織不同結構密度之區域,其腹部以網眼組織編織,及內、外表層為不同之材質或結構之相關技術內容;事實上編織時以兩根紗同時喂於一根織針上,織造時以添紗之方法將一根紗浮於織物表面作毛圈紗,另一根於背面作地紗之平針織法(即類似如本案所述內層採用天然織線,而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之鋪織式單面組織),及褲身部網眼組織,乃係屬運用周知慣用之技術手段(詳參八十一年版科學圖書大庫紡織概論),因此引證二於其登錄請求範圍中是否有關於束腰腹之文字說明、其圖面所示是否為一體成型之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其是否具足夠之彈性與強度以達到束腰腹之功效,則無論究之必要。再審查審定理由認為本案採用圓編織機以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型,束腰腹部為鋪織式單面組織,內層採用天然織線,而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之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之技術乃係組合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並無不當,原告所訴難以成立,敬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按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八月九日以其「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係採用圓編織機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形之無底縫內褲,束腰腹部為鋪織式單面組織,內層採用天然織線,外層為尼龍橡膠線,褲身部之前片為網眼組織等情,申請新型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循序起訴主張:目前市面之束腰腹型內褲係為排版裁剪縫製方式,直接在褲身上縫製束腰或束腹,造成橫向浮凸車縫邊,加上束腰腹部完全採用橡膠紗線布面,致使穿著時皮膚癢腫、密不透氣;引證一之無底縫內褲只是將褲身與褲襠一體織製成型,並無內縮束腰腹部之設計,缺乏足夠之彈性與強度,無法達到束腰束腹之功效,而本案將束腰腹部內層採用天然織線,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配合橫式針目設計,可發揮彈性束腰束腹效果,避免壓迫痕跡及提高透氣性與散熱性;又,引證二於其登錄請求範圍中並未有任何關於束腰束腹之文字說明,其圖面所示並非一體成型之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褲身兩側為車縫之縫合邊線,褲身後上段為補貼縫合區域,並且褲底有橫向車縫邊,其雖有高密度編織設計,但仍缺乏足夠之彈性與強度,無法達到束腰暨束腹之功效,並且高密度編織亦有礙透氣性及散熱性云云。惟查,本案如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所述,其主要係採用圓編織機以織製出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束腰腹部為鋪織式單面組織,內層採用天然織線,而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者;而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則載明其褲身部之前片為網眼組織者。本案經再審查以初審因引證一即揭示有將褲襠部、褲身部與束腰腹部依序相連一體成型之無底縫內褲;而引證二即揭示有可一體編織不同結構密度之區域,及內、外表層為不同之材質或結構之相關技術內容,故而認為本案係組合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進步性,而不准予新型專利,自無不合。次查,利用圓編織機一體織製出高密度編織部位,而具有較佳彈性與強度之束縛之設計乃係屬運用周知慣用之技術手段,一般習知褲襪、長統襪即有於腰腹部、大腿部作一體式具不同結構密度或高密度編織設計,使其得具有束腰腹或束縛之功效者;本案與引證一同為單面組織,僅織法略有不同,至於彈性與強度之差別,主要來自於紗線之選用,其所產生之效果當可預期,其差異僅係材料應用之不同,並非技術上之突破;而上述引證二亦揭示有可一體編織不同結構密度之區域,其腹部以網眼組織編織,及內、外表層為不同之材質或結構之相關技術內容;事實上編織時以兩根紗同時喂於一根織針上,織造時以添紗之方法將一根紗浮於織物表面作毛圈紗,另一根於背面作地紗之平針織法(即類似如本案所述內層採用天然織線,而外層則為尼龍橡膠線之鋪織式單面組織),及褲身部網眼組織,乃係屬運用周知慣用之技術手段,因此引證二於其登錄請求範圍中是否有關於束腰腹之文字說明、其圖面所示是否為一體成型之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其是否具足夠之彈性與強度以達到束腰腹之功效,則無論究之必要。末查,原告所述本案改良之工程、研製之過程等等,與實質技術內容並無相關聯性。矧本件於訴願程序中,經經濟部將有關資料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紡織研究中心審查結果,亦認本案「束腰腹型無底縫內褲」;技術、不符合新型專利申請要件,亦有該中心⒐⒕中紡織字第○九○一七號審查意見書附卷可稽,該研究中心為我國紡織工業之專門研究機構,所為審查意見屬鑑定性質,且具有客觀性及專業性,自得採為審查本案應否給予新型專利之依據。原處分所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自非無據。綜上所述,原處分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各節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