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美商.寶鹼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八訴字第四一八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緣原告於八十三年八月三日以其「具改良流體處理性質之吸收核心層」係包含二結構,其中第一結構包含一上層,具有至少5cm g 之濕壓縮率及至少10g g 滴降能力之第一種纖維材料,此結構亦包括一種具有實質非降低動力膨脹率之第一種超吸收劑材料;第二結構包括第二種纖維質材料及一種具有至少 0.2g g s 之動力膨脹率及於 50g
cm (0.7psi)下,至少 15g g 之抗吸收壓之第二種超吸收材料。其第一種超吸收劑材料之動力膨脹率不大於該二種超吸收材料之動力膨脹率之三分之二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變更發明名稱為「具改良流體處理性質之吸收核心」並修正專利說明書,申經再審查,仍不予專利,發給台專(玖)○二○二一字第一三三六○六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稱發明者,謂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明定。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發明專利需「可供產業上利用」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倘未違反前述法條之規定則應准予專利權。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實已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無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原處分審定理由謂「本案並未明確指出材料及結構特徵等具體技術內容」,然其材料及結構特徵明確揭示於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內,被告審定理由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且訴願、再訴願決定機關予以維持該處分,顯然有不當及違法。二、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已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無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一)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內容如下:一種吸收核心,其特徵係依其層序包含:一種第一結構,其包含一層上層,其中包含一種第一纖維材料 (3),其具有至少5cm /g之4濕壓縮率及至少一種10g/g之滴降能力,該結構亦包含一種第一超吸收材料 (5),其具有一種實質非降低動力膨脹速率及一種第二結構,其包含一種二纖維材料 (6)及一種具有至少0.2g/g sec之動力膨脹速率及於50g/cm (0.7psi)下及15g/g之抗吸收壓之第二超吸收材料 (7),其中,該一超吸收材料 (5)之動力膨脹速率不大於該第二超吸收材料 (7)之動力膨脹速率之 2/3。本案特徵係藉由一種第二纖維材料及一種具有至少0.2g/g sec之動力膨脹速率及於50g/cm (0.7psi)下及15g/g之抗吸收壓之第二超吸收材料之特徵與該第一超吸收材料之動力膨脹速率不大於該第二超吸收材料之動力膨脹速率之 2/3之特徵,以達成較佳的排放隔離及吸收排泄物之功效。(二)原處分理由謂:本案並未明確指出材料及結構特徵等具體技術內容,自不符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原告認為原處分理由不適當,茲將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說明如下:本案特徵係包含第一結構,及第二結構並非該第一結構所包含材料,因此,本案主要包含第一結構及第二結構而該第一結構設有較佳滲透材質製成及該第二結構設有較佳儲存吸收材質製成。由於該第一結構緊臨身體隔絕該第二結構內之排放物,使皮膚獲得較佳乾燥之感覺,因此,本案將排放物儲存於遠離身體處以該第一結構隔絕,其具有較佳隔絕及儲存排放物,因此,本案明顯優於習用尿片具有較佳隔絕排放物之功效。是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已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原處分理由明顯不適當。(三)訴願決定理由謂:「雖稱本案特徵係包括第一及第二結構,而非所包含材料云云,惟第一結構由滲透性較佳材質構成,第二結構由較佳吸收儲存材料製成之具雙層結構吸收體之技術思想,亦已見於本案專利說明書提及之先前技藝一專利文獻W091/11978,結構本身亦非屬新穎」。查,本案說明書第六頁所述:「W091/11978揭示吸收體包含一種氣毯或其它習知纖維棉毛與一種具有高度交聯性之超吸收材料混合之第一層及第二層,其含一種比該第一種超吸收材料具有高液體吸收性之第二種超吸收材料」。然而,該第一層及第二層含一種比該第一種超吸收材料具有高液體吸收性第二種超吸收材料之技術內容並非如訴願決定理由所述之「本案特徵係包含第一及第二結構,該第一結構由滲透性較佳材質構成,第二結構由較佳吸收儲存材質製成之具雙層結構吸收體之技術思想,亦早已見儲於本案說明書提及之先前技術,專利文獻W091/11978」。事實上,W091/11978只揭示第一層及第二層,其含一種比該第一種超吸收材料具有高液體吸收性之第二種超吸收材料,而未揭示第一結構由滲透性較佳材質構成,第二結構由較佳吸收儲存材質製成之技術內容,因此,僅以第一層及第二層較第一層高的吸收性的先前技術認定與本案第一結構之滲透性較佳材質及第二結構之較佳吸收性儲存材質相同,尤其忽略本案第一結構較佳滲透性,該決定理由顯有違誤。又,經濟部訴願決定理由謂:「由本案說明書表二所示,由既有技藝製得之吸收核心,如此較實例六,在 50%理論容量之獲取速率,比較本案實例為優;另在X90/t90 有效散佈、儲存之功效,亦優於本案實例一及實例三,因此,本案所述技藝並未優於既有技藝,部分功效甚至較劣於既有技藝」。然而,本案說明書第二十二至三十頁所載之施實例已詳加分析比較本發明與習用技術之差異及本發明之功效所在,特別請參照表二,其中本案實例二之百分之五十理論容量之獲取率為
1. 8ml/s、理論容量之再濕性為0.15,比較實例六之百分之五十理論容量之獲取率為
1. 3ml/s、理論容量之再濕性為0.70,該比較實例六之產品規格與實例二相同,本案實例二之獲取率及再濕性明顯優於比較實例六,而確實具有增進功效之事實,然經濟部卻於訴願決定書稱「已較本案實施例為優」,實令人費解,因此,訴願決定機關並未引證任何具體習用技術以與本發明分析比較技術差異及功效,誤解本案表二實際的技術內容或逕自臆測判斷各實施例之優勢,實有失主管機關之職責。三、再訴願決定理由謂:「本案所述具雙層結構吸收體之技術思想確已見於專利文獻W091/11978,二者在文詞上之敍述雖不同,惟技術思想確屬相同;又由本案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欄之附表二所載數據可知,本案確有部分功效劣於既有物品比較實例六,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查,本案說明書第六頁所述:「揭示於W091/11978中之吸收體缺點係由第一層至第二層之流體轉移控制極差,其會導致上層比下層先行飽和,因而導致吸收能力使用率降低。」,其說明W091/11978中之第一層及第二層的材料特性無法相互搭配,如第一層之吸收速率太快致使第二層無法吸收,或第二層之吸收速率無法配合第一層之滲透速率,皆無法使該吸收體達到最佳之液體吸收功效。再查,本案說明書第七頁所述:「一種第一結構,包含一層含一種第一纖維材料之上層,其具有至少 5cm/g 之4濕壓縮率及至少10g/g 之滴降能力,該結構亦含一種第一超吸收材料,其具有實質無降低之動力膨脹速率,及一種第二結構,包含一層第二纖維材料及一種第二超吸收材料,其具有至少0.2g/g sec之動力膨脹速率及於50g/cm (0.7psi)下,及15g/g之抗吸收壓。其中,該第一超吸收材料之動力膨脹速率不大於該第二超吸收材料之動力膨脹速率之2/3 。」,其說明本案吸收體之第一結構及第二結構之特性,該第一結構及第二結構可相互搭配,使其具有最佳之吸收速率及功效,前述二案比較說明足以證明二者間之技術思想顯著不同。再者,由本案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欄之附表二可知,其中該比較實例中僅有比較實例六與本案實例二之標的物產品規格相同,即該核心重為27 g、核心面積為213、理論基礎容量為1.54ml/cm 及達到 9.00mm堆高之壓力為≦200g /cm (psi),意即只有比較實例六與本案實例二間之相互比較才具有實質上之比較意義,由附表二可知本案實例二中之各項功效皆優於比較實例六,並不具有再訴願決定理由所稱「本案確有部分功效劣於既有物品」之情事,而訴願決定理由及再訴願決定理由卻一再引用不同產品規格之物品加以比較,其實質上不具意義之比較導致誤認本案之部分功效甚至劣於既有技藝,再訴願機關未將錯誤的處分理由及決定理予以適當糾正,顯然再訴願決定機關未詳本案說明書內容,有失主管機關之職責。綜上所述,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本案所請為具改良流體處理性質之吸收核心,吸收核心之功效取決於所用材料、製造方法、製造條件、及細部結構等,這些才是達成此發明目的的實際技術內容,然而本案卻以濕壓縮率、滴降力、動力膨脹速率等所欲達成的功效指標來界定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也未詳細說明材料製造參數、細部結構與這些功效指標的量化關係,因此本案不符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二、本案所稱第一結構設有較佳滲透材質,第二結構設有較佳儲存吸收材質,只是一般概念性的描述,如何達成較佳滲透、較佳儲存才是真正的技術內容,這些技術內容及特點在申請專利範圍並未具體指明。專利範圍指出的只是這些滲透、吸收性質的量化指標,而非技術手段。三、本案所稱第一結構設有較佳滲透材質,第二結構設有較佳儲存吸收材質的特徵,其實就是對應於習知技藝中所稱的獲得\散布層及儲存層(如 WO 92/11831, WO91/11163等),因此本案所強調的第一結構設有較佳滲透材質,第二結構設有較佳儲存吸收材質的概念並沒有新穎性。四、表二所示實施例一、實施例二、實施例三皆是根據本案的技術思想做出的產品,然而其功效並未全部優於既有技藝(尤其是實施例一及三),因此本案沒有顯著的進步性。五、本案以第一結構及第二結構各具有特定的濕壓縮率、滴降力、動力膨脹速率、抗吸收壓等來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然而實施例所提供的資料卻是整體吸收核心的綜合性質,沒有任何資料來證實其第一結構及第二結構各具有專利範圍所述之個別特定的濕壓縮率、滴降力、動力膨脹速率、抗吸收壓等性質,因此本案無法證實其發明確具所述規格、功效,亦無法證明其產業利用價值。綜上所述,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依修正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該項所列三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若不能供產業上利用,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之說明書所載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為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明定。本件被告以本案所請為具改良流體處理性質之吸收核心,吸收核心之功效取決於其材質、分子結構、細部結構及其他製造參數。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未以這些特徵充分界定其範圍,僅以濕壓縮率等欲達成之功效界定申請專利範圍,含糊指稱第一纖維材料、上層等籠統名詞;實施例設計上如核心重、核心面積等皆不一致,無法判定各例之優劣,乃依首揭規定,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如事實欄所載。經查:(一)、原告主張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已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實施例亦已分析比較本案與習用技術之差異及本案功效所在,雖比較例之核心重及面積不完全一致,惟熟習本技藝者當可輕易了解本案優於既有之吸收核心,其增進之功效;與本案相對應美國專利申請案業已獲准專利等語。惟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未具體指明其技術內容,其濕壓縮率、滴降能力、動力膨脹速率、抗吸收壓等特徵只是評估吸收核心層功效的指標,並非製得這種吸收核心層的技術內容。吸收核心層的濕壓縮率、滴降能力等係取決於吸收核心的材質及細部結構特徵,本案專利說明書並未明確說明。原告雖主張本案特徵係包括第一及第二結構,而非所包含材料等語,但第一結構由滲透性較佳材質構成,第二結構由較佳吸收儲存材質製成之具雙層結構吸收體之技術思想,亦已見於本案專利說明書提及之先前技藝|專利文獻W091/11978,結構本身亦非屬新穎。又本案專利說明書表2所示,由既有技藝製得之吸收核心如比較實施例6,在百分之五十理論容量之獲取速率,已較本案實施例為優,在x90/t90 有效散布、儲存之功效,亦優於本案實施例1及3,本案所述技藝並未優於既有技藝,部分功效甚至劣於既有技藝,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再者,各國國情法制不同,在我國申請專利,仍須符合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述特定值之濕壓縮率、滴降能力及動力膨脹率,為所欲達成之目標,而非具體技術內容,本案並未明確指出材料及結構特徵等具體技術內容,自不符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至本案所述具雙層結構吸收體之技術思想確已見於專利文獻WO91/11978,二者在文詞上之敍述雖不同,惟技術思想確屬相同;又由本案專利說明書五發明說明欄之附表2所載數據可知,本案確有部分功效劣於既有物品如比較實例6,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矧且本件事證業據訴願機關經濟部於一再訴願程序中,曾先後送請國立成功大學,基於其專業知能提供意見,亦均認本案不符合專利要件,有國立成功大學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成大工字第○一七五四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成大工字第○四八三六號函所附意見書附於訴願卷可稽,按其所提供意見,客觀公正,自堪採憑。被告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爭訟,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