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丙 ○ ○
甲 ○ ○
乙 ○ ○丁○○○
戊 ○ ○被 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蔡清祥右當事人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八十九年度補覆議字第五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緣謝游正龍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遭鄭昆明騎乘OKT─五○八號贓車(當時懸掛竊得之HZH─六二二號機車之車牌),於行經基隆市○○路○○○號前撞倒在地,致謝游正龍蜘蛛膜下腔出血,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狀態。原告分別係謝游正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代謝游正龍向被告申請重傷補償金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為被告所否准。原告不服,申請覆議,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按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被害人因重傷無法申請重傷補償金時,得由第六條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依序代為申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戊○○、丁○○○為謝游正龍之父母,原告丙○○為謝游正龍之配偶,原告甲○○、乙○○分別為謝游正龍之長子、次子,因謝游正龍遭鄭昆明無照駕車撞及,復遭遺棄,而延誤送醫,致成為植物人,無法申請重傷補償金,故由原告等代為申請。鄭昆明過失傷害人致重傷及遺棄行為,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一一刑事判決判處徒刑在案。次查本件犯罪行為時間,雖發生於000年0月000日,惟被害人謝正龍受傷送醫時,並非即為植物人,雖依主治醫師証稱被害人自入院至出院期間全是昏迷狀態,惟亦証稱:「爾後變成植物人狀態」。申言之,被害人於送醫時,雖處於昏迷狀態,惟尚未產生「於身體及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蓋被害人可能隨時甦醒;而係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被害人始變為植物人狀態,而有於身體及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之犯罪結果產生。亦即行為人鄭昆明犯罪之結果係發生於000年0月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布施行(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之後,被害人自得依法申請重傷補償。原決定不察,逕予駁回申請,似有誤會,請判決撤銷覆議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固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對於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前者,非本法所保護之對象。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至基隆長庚醫院調取被害人謝游正龍之病歷,並向醫治被害人謝游正龍之主治醫師顏華正查證,顏醫師陳述:「(謝游正龍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到基隆長庚急診入院後,你曾經醫治過他?)我急診就開始處理此病患,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該病人才辦理出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謝某入院時,至出院止,全係昏迷狀態?)是的,全是昏迷狀態,爾後變成植物人狀態。」「(他在院期間最重昏迷指數如何?)剛到急診時為七,隔天就降至六,再隔一段時間就至五、四、三,住院期間其意識均不曾清醒過。」、「(他何時變成植物人?)病人入院時昏迷,然後變成植物人,為連續狀態,總之病人從未清醒過,病人於九月間之狀態至出院時都差不多,最多時眼睛有時張開,但仍無法對外界刺激作有效反應,病人始終無法與外界溝通」等語。可見,被害人謝游正龍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車禍發生後,即處於重度昏迷無法對外界刺激作有效反應之狀態,被害人謝游正龍受於身體及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之犯罪結果顯係在斯時即已發生,原告謂被害人謝游正龍成為植物人之犯罪結果發生於000年0月間,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布施行之後,容有誤會。本件犯罪之行為與結果既均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布施行前,自與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重傷補償金之規定不合。被告認原告等人之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無不合,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按「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行政院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七法字第四七九七一號令,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分別係被害人謝游正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代謝游正龍向被告申請重傷補償金一百四十萬元,被告以經調取被害人謝游正龍之病歷並向主治醫師顏華正查證,據顏醫師陳述:「(謝游正龍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到基隆長庚急診入院後,你曾經醫治過他?)我急診就開始處理此病患,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該病人才辦理出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謝某入院時,至出院止,全係昏迷狀態?)是的,全是昏迷狀態,爾後變成植物人狀態。」「(他在院期間最重昏迷指數如何?)剛到急診時為七,隔天就降至六,再隔一段時間就至
五、四、三,住院期間其意識均不曾清醒過。」、「(他何時變成植物人?)病人入院時昏迷,然後變成植物人,為連續狀態,總之病人從未清醒過,病人於九月間之狀態至出院時都差不多,最多時眼睛有時張開,但仍無法對外界刺激作有效反應,病人始終無法與外界溝通」等語。可知被害人謝游正龍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車禍發生後,即處於重度昏迷無法對外界刺激作有效反應之狀態,被害人謝游正龍受於身體及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之犯罪結果顯係在斯時即已發生,原告謂被害人謝游正龍成為植物人之犯罪結果發生於000年0月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布施行之後,顯有誤會。本件犯罪之行為與結果既均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布施行前,自與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重傷補償金之規定不合,而駁回其申請,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覆議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起訴主張,被害人於事故發生,僅處於昏迷狀態,可能隨時甦醒,尚未發生「於身體及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之結果,而係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始變為植物人狀態,而有於身體及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之犯罪結果產生等語。惟依前述主治醫師所陳,謝游正龍於車禍發生送醫即處於重度昏迷,始終無法與外界溝通,且於八十七年九月間起至出院時,最多眼睛偶而張開,但仍無法對外界刺激作有效反應,是其於八十七年九月以前即已發生重大難治之傷害結果,原告主張並非可採,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