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即 原 告右聲請人與台南縣政府間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台南縣政府間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訴訟,並無有管轄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本件行政訴訟指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鄭 淑 貞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