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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裁字第 120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與交通部、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可知聲請重新審理者限於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對終局判決始得為之,如聲請人為該案確定裁判之當事人,則不得聲請重新審理請求救濟。又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查聲請人係該裁定之當事人,且係對確定裁定為之,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