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與交通部、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意旨以聲請法院代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等語,惟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