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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裁字第 22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固定有明文,惟如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不能成立,即屬無從合併請求。查原告因祭祀公業事件,不服被告九十年三月二日九十府民宗字第五三九四三號函,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該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原告對之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該院認其訴不合法,於九十年八月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一一八五號裁定駁回。原告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確定。參諸首揭說明,其行政訴訟既屬不能成立,則原告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鄭 淑 貞法 官 林 家 惠法 官 林 茂 權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