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九八號
上 訴 人 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新式樣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僅一再重申系爭案與引證案之如何差異云云,認系爭案具有新穎性、創作性。惟對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未為具體說明。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