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八二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苗栗分行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於七十五年間為台灣省政府所屬公有行庫,其標售之土地及宿舍為國有公用財產,有違反公有行庫標售不動產投標須知等規定,所生爭議為公法上之爭議。抗告人之讓與人於七十五年七月十日參加相對人所有苗栗市宿舍及坐落苗栗市○○段○○○號土地標售案,並已得標。詎相對人違背有關規定,且不辦理貸款,致得標人之投標保證金遭沒收。抗告人不服向原法院起訴,即屬合法。原裁定誤為私權爭執,駁回抗告人之起訴,顯有違誤等語。
二、查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依據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原雖屬台灣省營金融事業,性質上仍屬私法人,該公司及其所屬苗栗分行因標售其所有不動產而與抗告人發生爭執,為私權關係。抗告人據此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為私權事項,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抗告人竟向原法院起訴,原裁定認其起訴不合法,又不能補正,逕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彭 鳳 至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