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正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
許秀雯 律師羅明通 律師複 代 理人 魏家弘 律師被 上 訴人 行政院新聞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何吉森
蘇柏彰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六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右開判決理由欄六、第十三頁第五行倒數第四、五字「製立」,應更正為「制定」。第十四頁第十三、十四行「次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系統之籌設應於營運計畫所載系統設置時程內完成,並於設置時程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系統工程查驗申請。』」應更正為「次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定:『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第十六頁第六行第五字起「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更正為「第三十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彭 鳳 至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