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七八號
上 訴 人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甲○○
參 加 人 陳世賓即興鑑商行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參加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萬旺及圖」服務標章(如原判決附圖一),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五類之寵物、水族用品零售之服務,向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准列為審定第一二○五二八號服務標章。嗣上訴人以該服務標章有違當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上訴人審查,以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服務標章與上訴人據以異議之註冊第二八三六三號「旺 旺 WON WON」服務標章及第七七○九四八號、第七六五七六一號、第七九○九九二號等三件「旺旺」商標圖樣(如原判決附圖二)上之中文「旺旺」相較,均有相同之尾字「旺」,且「萬」字與「旺」字之子音均為「ㄨ」,聲調亦相同,「萬」字之ㄢ音與「旺」字之ㄤ音,皆係聲隨韻,在發音部分方式幾乎一樣,故在一般消費者普通知識經驗上,兩者發音幾為相同。且系爭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寵物、水族用品零售」之服務,係屬特定商品之零售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所指定使用「動物用化粧品、狗鍊、動物頸項」等商品,應係類似之營業,系爭標章以與據以異議標章或商標讀音相近之圖樣,指定於用途近似之商品作為零售之服務,有使消費大眾對其零售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違反核准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原處分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顯違法不當,為此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命被上訴人為撤銷系爭服務標章之審定。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服務標章與據以異議商標圖樣上之中文相較,二者固有相同之尾字「旺」,惟前者之「萬」字筆劃較多,與「旺」字之寓目印象截然不同,整體觀之,橫書之「萬旺」與上下斜排之「旺旺」並排比對,其識別性迥然有異,且其讀音一為「ㄨㄢㄨㄤ」,一為「ㄨㄤㄨㄤ」,發音上亦非不易區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連貫唱呼之間,難謂有引致混淆誤認之虞,應非屬近似等語,資為抗辯。參加人參加意旨亦同。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按服務標章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營業或類似營業之註冊服務標章者,不得申請註冊,為本件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所明定。又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被上訴人以系爭服務標章圖樣上之中文「萬旺」與據以異議之服務標章及商標圖樣上之中文「旺旺」相較,二者除圖形有無之不同外,即就中文部分「萬旺」與「旺旺」觀之,二者固有相同之尾字「旺」,惟前者字首之「萬」字與後者之「旺」字筆劃不同,外觀寓目印象截然不同,整體觀之,橫書之「萬旺」與上下斜排之「旺旺」,其識別性迥然有異,且其讀音一為「ㄨㄢㄨㄤ」,一為「ㄨㄤㄨㄤ」,發音上亦非不易區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連貫唱呼之間,難謂有引致混同誤認之虞,應非屬近似,自無首揭規定之適用,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經濟部訴願決定亦持相同論見而駁回訴願。上訴人起訴主張系爭服務標章與據以異議之商標均有相同之尾字「旺」,且「萬」字與「旺」之子音均為「ㄨ」,聲調復又相同;而「萬」字之ㄢ音與「旺」字之ㄤ音皆係聲隨韻,在發音部位方式幾乎一樣,故在一般消費者普通知識經驗上,兩商標發音幾為相同,應屬近似云云。惟查系爭服務標章「萬旺及圖」之中文「萬旺」,與據以異議之商標圖樣上之中文「旺旺」相較,二字之中即有一字不同,且前者之字首「萬」字與後者之字首「旺」字,意義完全不同,二字通體觀察,外觀、觀念上均截然有別,實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雖「萬」字與「旺」字之讀音均有「ㄨ」音且均為四聲,惟正確之發音仍不難辨別,尚難執此謂其讀音近似。是系爭服務標章與據以異議之商標,非屬近似之商標,被上訴人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等為其判斷之基礎,並說明上訴人其餘主張不足採之理由,而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就原審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