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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裁字第 32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二○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間公有土地配售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間公有土地配售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四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抗告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聲明抗告後,迄未補陳抗告理由,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公有土地配售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