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裁字第 62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二四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攜帶應稅貨物入境匿未申報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對該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情事,則隻字未提,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