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六一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車輛過戶異動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僅係重申其在原審所為事實及法律上之主張,惟對原判決駁回其訴究有何違背法令、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情事,則未具體指及。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