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英商.伊諾斯氟石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黃章典 律師右聲請人因再審原告英商.卜內門洋鹼公司與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之法律關係雖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八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訴訟之訴訟標的所涉第00000000號專利申請權,業由再審原告移轉予聲請人,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向再審被告報備申請,乃依首揭規定聲請承擔訴訟。
三、經查聲請人僅檢附讓與據及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而無兩造同意由其承當訴訟之證據資料,與首開但書規定不符,其承當訴訟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